亲属法上的损害赔偿问题探析,本文主要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切入点,再联系其它亲属法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探析我国亲属法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四是,根据法院的司法实践看,无过错方要在离婚案件中证明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情形有相当的难度,无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往往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浅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其次,离婚诉讼中妇女提出男方存在家庭暴力、婚外情请求法院判决损害赔偿的案件日益增多。受贿罪判刑标准。对于交通赔偿 。但此类案件中,受举证能力的限制,妇女所提出的主张较难得到法院认定。你知道商场转让合同范本。 同时,在离婚案件中,妇女对财产权益争取的意识较强,财产分割争议的比例有上升趋势。 厦门新变化:近三年离婚案过半由女性提出,(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依据 综观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离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做法早已被立法所接受。那么在离婚案件中哪些情况下适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呢?我国新《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审理公告离婚案件应注意的问题,一、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由来与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对婚姻生活的认识一直停留在婚姻是男女双方精神上的结合,虽也涉及财产内容,但它主要是一种人身关系,而不是契约关系“的基础上,因此,中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上,要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浅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案件为复合之诉,既包括人身权利也有复杂的财产纠纷,关系到一个家庭的解体与否,及家庭每个成员的人身及财产权益,处置不当,易引发极端事件,但对男方与他人同居(即所谓的“第三者”、“包二奶”问题)这一事实的认定很难,导致婚姻案件审理中对妇女过错损害赔偿权利的保护困难。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