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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时间:2012-04-11 15:22来源:咖啡方糖 作者:简简单 中国法律网

  是指债权人对于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对此作出了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损害。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一、问题的提出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由于立法规定的不明确,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就产生了这样的疑惑:债权人是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还是以“自己的债权”来行使撤销权?

  如何解决以上问题,笔者认为:人身权赔偿 。债的保全制度的设计,不仅仅是保证债权人债权实现的问题,还会涉及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究竟是债权人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还是以“自己的债权”行使撤销权,对该问题的回答和解决,不能脱离司法实际,因为撤销权制度是从理论到实践的系统的设计,要从理论上更重要的是要在实践的层面上,进行系统地全面分析,才可得出既符合法学理论原则又能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的结论。

  二、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债权”行使撤销权

  传统理论认为,撤销权的本意在于恢复债务人于一般财产上的地位,相比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障的是一般债权人的利益,而非个别债权人的个别利益。其行使范围不以保全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为限,而应以保全全体债权人的全部债权为限,因此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应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行使撤销权。通过撤销权的行使,使债务人已转移的财产,复归债务人,增强其财产清偿能力。行使撤销权所获利益,仍归全体债权人所共享。

  债权人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行使撤销权的观点,虽然符合传统理论,但笔者认为,实际上是很难实现的。下面具体阐述自己的观点:

  首先,债是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具有社会公示性。法律只要求债权人应当知道自己的债务人,债权人为了能够使自己的债权得到清偿而注意债务人的财产变化,但自己的债务人具体还有哪些债权人、债权的数额有多少,这就不属于债权人应知的了;同时债务人也完全有各种各样的理由拒绝告知自己的债权人及其债权数额。一般说来,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不可能也不必去了解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目的是实现自己的债权,不会把注意力放在其他债权人身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法院也不会像申请破产那样要求其他债权人申报债权。其他债权人欲实现自己的债权,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债权行使撤销权。法律既然规定了撤销权,事实上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权利和机会都是平等的。如果债权人要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来行使撤销权的话,其前提是不仅必须掌握自己债务人的债权人是谁、债权数额多少,同时,还必须明确其他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否合法成立、是否能得到法院的确认以及确认的数额等。这些情况都直接决定着撤销权的诉讼结果。这一点在诉讼上对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来说难以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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