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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人身轻伤的赔偿标准

时间:2012-04-11 20:56来源:江湖人 作者:刘泳伶 中国法律网

石景山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人身轻伤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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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在轻伤害案件中,公安机关对伤害赔偿的标准并没有具体规定,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石景山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人身轻伤的赔偿标准

对于医疗费的问题,该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合肥天气。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对于误工费的问题,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相比看精神抚慰金的数额。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我不知道法定节假日指哪些。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对于护理费的问题,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石景山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人身轻伤的赔偿标准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对于交通费的问题,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问题,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对于营养费的问题,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对于残疾赔偿金的问题,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石景山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人身轻伤的赔偿标准

首席律师首席原江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代表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协会维权工作委员会委员

目前担任某大型投资担保公司独立董事,北京易公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佳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盛世卓越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其办理的经典案例多次接受央视、北京电视台、四川电视台采访。原江律师执业经验丰富,作风严谨、稳健,对客户高度负责,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经济合同纠纷类:

北京市某建筑公司与江苏省XX市开发区管委会建筑施工合同纠纷;

中国中铁工程总公司下属分公司与北京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北京城建公司与陕西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案

方某与北京海淀区建委房屋权属登记行政纠纷;

北京某担保公司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

北京某典当有限公司与王某典当纠纷案;

田某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

海淀区朱某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石景山区夏某与赵某存量房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XX服饰中心承揽合同纠纷;

朝阳区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某物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丰台区兴某等十五人与北京某公司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房山区史某与袁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中国某报社与朝阳区北京某广告公司广告代理合同纠纷;

北京丰台某水暖经营部与保定某建筑公司供货合同纠纷案;

武汉市查某、长沙市沙某某、昆明市雷某等人与XXXX国际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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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团近期承办的部分房产纠纷案件:

◆朴某(韩国籍)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海淀区王某与张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朝阳区谢某与北京XX房地产经纪公司二手房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纠纷

◆朝阳区李某与金某公房承租权纠纷

◆石景山区王某房产继承纠纷圆满和解结案

◆北京石景山王某离婚房产纠纷上诉

◆北京门头沟区关某与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

◆海淀区世纪城孙某与北京某房产经纪公司二手房居间合同纠纷

◆丰台区史某与王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海淀某小区业主与北京某开发有限公司房屋质量纠纷案

◆朝阳王某与李某公房承租权纠纷

◆方某与北京海淀区建委房屋权属登记行政纠纷;

◆海淀区朱某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石景山区夏某与赵某存量房买卖合同纠纷

◆朝阳区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某物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房山区史某与袁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类:

海淀区包某与孙某离婚纠纷案;

石景山宋某与乐某某离婚纠纷案;

石景山郭某与魏某离婚纠纷案;

丰台区武某某某与成某离婚纠纷案;

门头沟谢某某与秦某离婚纠纷案;

海淀区王某与钟某离婚纠纷案;

丰台区赵某与高某析产继承纠纷案

朝阳区金某等三人家庭财产继承纠纷案;

东城区徐某等人遗产继承纠纷案;

宣武区马某与谢某离婚纠纷案;

崇文区周某与邹某某拆迁款继承纠纷;

房山区汤某与楼某离婚纠纷案;

◆劳动合同纠纷类:

戚某等18人与朝阳区北京某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石景山区汪某与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海淀区某房产经纪公司与燕某某劳动合同纠纷;

海淀区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袁某劳动合同纠纷;

丰台区车某与北京某超市劳动争议仲裁;

杰克(美籍)与朝阳区某投资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李某与西城区某医院人事争议仲裁案件

◆侵权纠纷类:

北京某公司与香港维京唱片著作权侵权纠纷;

北京石景山乐某与夏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丰台区钱某与刘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海淀区京某与吴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西城区张某与北京某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朝阳区任某与郑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债权债务纠纷类:

海淀区某建筑公司与北京某大学追索工程款案;

石景山区强某与国某某借款纠纷;

代理刘某某与杨某某欠款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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