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8年8月13日,杨某与好友一起到北京观看北京奥运会比赛。比赛期间,拍摄了两卷高清照片。回家后,她们立即将胶卷送到某图片处理站进行冲洗,并交纳冲印费用。三日后杨某去图片处理站取照片时,却被告知交卷丢失,无法找回。杨某难以接受,在经过与图片处理站的交涉后,无果,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除判决退还冲印费,赔偿两卷胶卷损失外,还判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0元。 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明确作出了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据上述规定,损害。本案中的胶卷明显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而其永久性的灭失无疑给杨某带来精神损害,理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婚后户口迁移。杨某将胶卷交给图片处理站冲洗,图片站作为经营者应当按约定对胶卷进行冲印,却将胶卷丢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杨某到北京观看奥运并拍摄了照片,经拍照后的胶卷作为杨某特定活动的载体,一旦丢失将不可复原。上述两卷胶卷的拍摄用于纪念,而丢失的事实给杨某造成的损失超出胶卷价值本身,你知道洛阳独生子女证补办。导致的不仅仅是一般的物质损害, 施工赔偿。所以不应仅从胶卷本身价值考虑赔偿问题。精神抚慰金数额的确定是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得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综合上述诸因素,法官作出了上述判决。 律师简介: 姜晓琳,北京市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以来,参与过婚姻家庭纠纷、房屋租赁纠纷、行政诉讼、经济合同纠纷、企业合同审查、私募股权投资、投融资、法律文书书写、法律咨询等相关法律业务。手机,邮箱:xiaolin.jiang@ 张晓忠,北京市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处置银行、资产公司不良资产方面有着丰富专业经验,并对建设工程、房地产案件有较为广泛、深入的研究,在公司法领域代理了大量诉讼、非诉讼案件。手机,邮箱:xiaozhong.zhang@——《青岛财经日报》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