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当事人:甲方被保险人,乙方保险公司 案件简要情况: 甲方的车辆发上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甲方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保险。交警作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受害人通过诉讼,法院判决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损失。判决后,看着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甲方办理理赔手续,乙方以赔偿金额已经超出了交强险的限额为由,主张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能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但商业险不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故乙方的总赔偿金额都不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甲方不同意,委托律师代理。 律师代理甲方向乙方提起了诉讼。相比看侵害财产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究竟是否应该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一下是律师的代理意见: 代理人认为,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交强险中优先进行赔付,不仅符合法律的规定,也是当事人购买保险的经济目的,体现了民事赔偿的公平、公正原则,兼顾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其理由如下: 首先,从事实上讲,法院关于交通事故的判决中,没有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由原告赔偿,转让协议书范本。也没有排除被告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的义务。其次被告保险公司提供的交强险保险合同第八条约定,并没有规定按照某种顺序进行赔偿,可以理解为在所有赔偿项目的顺序是平等的。法律应当保护被保险人要求在交强险范围内要求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这是正确适用法律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原则的结果。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也明确了请求权人有选择的权利。该请求权人的范围应当包括被保险人,因为该答复中提到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付的问题,根据道交法的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是无权利向保险公司主张商业保险权利的,实践中也没有受害人主张商业保险理赔的,故原告作为请求权人,损害。有权向被告提出在交强险中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同时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并没有表示放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所以要求被告承担责任也是受害人的权利表示,符合答复精神。 第二,即使保险公司认为该条款存在理解上的歧义,但因为原告就同一辆车在同一个保险公司同时投保了两种保险,从现实意义上看,这两份保险合同实际上是为了同一个目的而发生的同一个行为,因此在审理时应当认定为同一份合同出来。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再有,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属于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按照上述条款规定,在本案中,被告提供的交强险条款中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约定,而商业保险合同条款中是作为免除条款的,所以在发生上述两种不同约定的情况下,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离婚损害赔偿案例。即精神损害抚慰金可在交强险中赔付。 第三,《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并未明确告知被保险人其免陪的规定,特别是其没有告知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赔原则,而现在要求对精神损害赔偿免责,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从当事人购买保险的目的和保险法的立法精神上讲,购买保险是为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转移风险。原告为了转移风险购买了两种不同的保险,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在出险后能够得到充分赔偿。被告作为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的时候应当能够非常清楚这一点的。现在被告作出的扣除不符合保险精神。还有,被告作为一个专业从事保险业务的单位,其应当根据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依法办理保险事务,被告的理赔一定要在法律明确规定或合同明确约定的范围内理赔。因此在被告不能明确向法庭出示其不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依据情况下,不能认定其扣除有合法的依据,因此从维护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应当认定被告的扣除不成立。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全部赔偿自己的损失合法有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代理人: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张光炤律师 2009年3月10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