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应遵循以下要求进行: 1.只能在离婚时行使。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对于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将离婚损害赔偿权利义务告知离婚当事人。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此规定的目的是让离婚当事人明确法律的规定,及时做出是否行使请求权的选择。 3.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正确理解和适用《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条之规定,具体而言: 联系律师: 电话: 010— 010— 网址: Email: MSN: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