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等相关司法解释 结合业主代表张先生的陈述以及成都万达广场锦华城业态现状,张律师做了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 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 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损害。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 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六条(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且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强制保险赔偿范围。 第七章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 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此外《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七条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 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业主、使用人应当合理正当地使用专有部分,禁止从事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律师支招: 司法诉讼合理维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