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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标准,两种法规天壤之别

时间:2012-04-24 20:26来源:Viola 作者:yayayaya 中国法律网
--观湖南新化产妇杨艳财死亡案处理争议

作者:莫烦

湖南省新化县上梅镇居民杨艳财于2009年元月20日凌晨4点在做剖腹产手术时大流血而死。元月22日,新化县人民医院与死者丈夫何本仁签订了5万元的一次性赔偿协议。2009年9月21日,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决:撤消不公平协议,由新化县人民医院赔偿27万元。2011年6月中旬,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来新化县人民医院协调,建议新化县人民医院和死者丈夫何本仁接受新化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但建议未果。

何本仁再上诉的理由是:新化县人民医院处置不当应负全部责任,按人身损害有关法律精神进行赔偿,赔偿金额达40余万元。

新化县人民医院上诉的理由是:新化县人民法院没有理由撤消新化县人民医院与死者丈夫何本仁签订的《关于杨艳财医疗纠纷协议书》,医院是按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何本仁签订协议,赔偿金额已高于《条例》赔偿3万余元的标准。

媒体就此事件做了力所能及的采访调查。

据何本仁反映,2009年元月19日上午,他陪妻子杨艳财到新化县人民医院妇产科办理剖腹产住院手续。听听试用期辞职报告范文。经医院各种检查化验之后,孕妇身体均很正常。他家离医院很近,他就带妻子回家了。凌晨2点20分左右,杨艳财下身开始流血。他即刻拨了120,大约5分钟左右,救护车到了, 侵权纠纷 。但没有随护医生。进医院后,他叫唤正在睡大觉的值班医生,遭到了"要死人了!这么大声叫唤!"的谩骂。在检查室检查了一个小时左右,然后进手术室。手术医生没在岗位,他按护士吩咐又去手术医生家里接。一个大出血的孕妇折腾了一个多小时。凌晨4点左右,婴儿出生。为了孕妇安全,精神抚慰金 交强险。必须切除子宫,他即刻签字同意。看看生育保险怎么报销。在做切除子宫手术时,手术医生误将旁边的动脉血管切断,致使大喷血。他来回四次去血库取血,最后因血源供应不上,妻子杨艳财失血过多死在手术台上。元月20日上午8时,他去院领导办公室讨个说法。医院成立了由一位副院长牵头的事故处理小组,他同意医院提出的一次性赔偿方案。他要求赔偿30万元。院方研究后只同意3万元的赔偿。一条活生生的年轻的生命只值3万元?他拒绝签字。过了一天,院方提出给予5万元的赔偿,并免收医院的各项费用。与此同时,他受到了威胁恐吓。即将过年,他无可奈何地在医院的胁迫下签下了不公平协议,将死者入土为安。春节后,他于2月10日诉讼与新化县人民法院。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结合案情,由原告承担本案损害后果40%的责任,被告承担60%的责任,判决新化县人民医院赔偿27万元。

新化县人民医院刘院长就此案向媒体介绍了情况,并谈了医院的观点。

院方认为《关于杨艳财医疗纠纷协议书》系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调解决。"协议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公平合理、互谅互让、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进行的,根本不存在何本仁所说的威胁、哄骗的情形,何本仁的委托律师在一审中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

院方认为,本起医疗纠纷在审理中应适用法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在医疗事故赔偿范围内处理,而不是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厂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如果把此案放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内处理,那国务院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岂不是形同虚设?

刘院长称新化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是"乱判",且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在两次诉讼审判活动中,合议庭的三位审判员均未出席,而是由书证员一人独审独记。

刘院长称院方的救助处置是适当的,说割断动脉血管是不可能的,湘雅二医院的鉴定是通过病例做的,不是尸检,杨艳财属子宫破裂出血而死。刘院长还介绍,杨艳财第一胎剖腹产手术也是在医院做的,她不遵医嘱,第二胎应在三年后才能再做剖腹产,但她两年内就怀孕并通过私人关系进到我们医院,又通过私人关系不按规定,擅自回家脱离监护。医院的唯一过错是不应该让她回家住,有管理不严的过失。

医院对何本仁投诉没有血液供应的准备做了正面回应。院方坦承,医院血液紧张,自己又不能采血,只能从上面调血,而上面很多时候无血可调。特别是新化无偿献血在娄底是最差的,一旦血源紧张,上面因新化无偿献血差而不愿调血,为此院长曾多次打报告给市领导请求支援。院方认为血液紧张不是医院的错,医院每年组织140多位医护人员两次无偿献血。

新化县人民法院拒绝了媒体的采访。

媒体记者查阅了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根据新化县人民法院委托作出的75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医方在医疗过程对死者瘢痕子宫在孕胎期间或临产过程中均有可能发生子宫破裂的严重性认识不足,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在死者分娩过程中对失血处置上存在不足,存在医疗过错。

一个医疗死亡事件,却有两套有天壤之别的赔偿法律法规,中国的法律究竟怎么了?

杨艳财死亡案,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又该依据哪条法律判决呢?

不管如何判决都是一个悲剧,一是中国法律一片乱象的悲哀,一是一条活生生的年轻生命已经离去,呜呼哀哉!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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