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精神,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产业条目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企业可在符合进口自用设备减免税的前提下,在设备进口前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不论新成立的企业还是已成立的企业,仅掌握以上最基本的规定是不够的,因为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因宏观调控导致政策的调整是必然的,应随时掌握相关政策的变动。学会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sunhai/2012/0206/139009.html。如:自2008年5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股东合伙协议书。在投资总额内进口《2006年版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中通用设备第十类第(一)、(二)、(三)项所列的自用机床和压力成形机械,一律征收进口关税,仍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但2008年5月1日前批准的企业,在2008年11月1日前持项目确认书等相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且海关予以受理的,仍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在2008年11月1日后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上述范围的自用设备,一律征收关税,但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