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妈妈于2011年6月11日早上在某县开发区国道的人行道内行走,一辆货车从她后面行驶过来,货车的反光镜从她的头后面刮过去,将她向前刮倒,造成头部后面表面划开,及脸部整体受伤:鼻梁骨折断,额头磕破,五颗牙齿断裂,嘴唇、人中破裂及后脑头皮破裂等,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在跌倒时一只手臂被向前冲的身体压在下面。当时好心人将她抢救到县人民医院,目前在医院接受全身损伤检查及治疗。县开发区交警部门在事故发生当日接手了此事故,并扣押了肇事车辆及司机,于后,肇事车辆在事发几日后被放行,肇事司机向交警缴纳了三万元金,中间由于医院催款单过来,我们向交警提出要求支取部分医药费的请求,交警事故处理人员也批准了支付部分医药费的单子,目前,我妈妈(受害人)大的伤势已基本恢复,但医生诊断额头受损后引起的肿块在日后很难退掉(拱起的一个瘩),及肉眼目视鼻梁骨在愈合后有点歪,一只手臂目前无法抬过头顶及受害人精神上受到创伤。目前事故发生后已有20多天,事故的具体处理结果及赔偿问题还未出来,请问受害人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谢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