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法》第200条是我国关于票据除权判决撤销的唯一立法规定。该条文内容: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发院起诉。笔者认为:所谓正当理由不仅指利害关系人不知道票据被公示催告的事实;或者虽然知道公示催告的期间,但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或者无法在规定的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从广义上看,正当理由还包括以下情况:人民法院错误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法院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公告的;法院公告规定的申报权利的时间短于法定60日的;以及其他违反民事诉讼法的原则和程序问题。 施工赔偿。尽管多数学者认为,《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就是除权判决的撤销之诉,但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法院对于利害关系人依据该条款提起的要求撤销票据除权判决之诉却不予受理,理由就是现行的法律没有规定撤销除权判决的程序。笔者认为我国关于撤销除权判决的法律规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