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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法律制度的几点探讨

时间:2011-11-17 14:10来源:留有余地 作者:太极拳道 中国法律网
最典型的是精神疾病)而下落不明,则按“病故”处理。也有单位将下落不明的军人长期“挂”着。这种做法产生了很多问题:下落不明的军人的工资、津贴是否继续发放?发放给谁?下落不明的军人如果是军官或文职干部,其原有住房如何处理?如何确定其家属的使用权?如果其家属提出财产上的要求如何处理?依据什么处理?等等。因此有必要就该问题进行一下探讨。按照《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学习医疗。“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法律并没有把军人作为特例另行规定或排除在法律调整之外。因而只要军人失踪了,在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时,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海军党委做出批准王伟同志为革命烈士的决定,这应被视为有关机关已经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王伟可以被申请宣告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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