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进行预查封。土地、房屋权属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按照该规定,开发商在按揭保证期间,如果购房人所购开发商的房屋因其他原因被预查封,且又拖欠银行贷款的,开发商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收回已被法院预查封的房屋可能性很小,开发商容易变成最后的受害者。(2)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4日
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该规定保护了购房人的基本生存利益,听说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yiliao/2011/1117/42413.html。但如果开发商承担了保证责任,由于无法依法收回房屋,开发商因此需要承担的风险在所难免。另外,基于生活必需必需住房无法拍卖、变卖或抵债的情况,2005年12月4日
最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变通性的规定。但是,我个人认为,该规定仅涉及对已办理完毕抵押登记的房屋的执行问题,对小产权证及抵押登记办理完毕前的房屋并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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