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美兰法院错误执行引出天价赔偿案来源:作者:?美兰法院不服上级裁定,3000万赔偿悬而未决 ?土地被误判给他人,海口美兰法院面临天价赔偿 “如果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在执行这块土地的过程中能够谨慎一些,严格按法办事,今天就不会面临‘天价赔偿案’的问题了。”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怀东就日前闹得沸沸扬扬的“土地被错误执行给他人,海口美兰法院面临天价赔偿”一案(详见本网5月11日报道《美兰法院不服上级裁定,3000万赔偿悬而未决》)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医疗。正是美兰区法院的执行违法,造成了如今的后果。 冯怀东说,从美兰区法院给海南省高院的申请书可以看出,该院认为他们执行不违法的理由是:海口市能威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能威公司)已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海南省轻工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轻工公司),而美兰区法院在审理能威公司与轻工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时,也在判决书的表述中认定该合同有效,因此该土地使用权已属轻工公司,该院将之当作轻工公司的财产予以执行是正确的。 但这一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因为业经公安机关鉴定证明:所谓海口市技术经济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技术公司)房地产开发部与能威公司的内容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能威公司的协议书中技术公司房地产开发部的公章是伪造的,因此,医疗。该协议书是虚假的,虚假的协议书不能作为该土地使用权已转让给能威公司的依据;而且,该土地使用权并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过户给能威公司,因此即使协议书是真实的,转让行为也未完成,该土地使用权仍然属于技术经济公司,而不是能威公司。能威公司无权将使用权仍属于技术公司的土地转让给轻工公司。 而且,该判决书只是在认定事实的表述中认为能威公司与轻工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效,并未在判决主文中判决该土地使用权属于轻工公司。民事判决书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是判决主文而不是认定事实的表述,因此,判决书认定事实的表述不具有既判力,不能作为该土地使用权已转让给轻工公司依据。 众所周知,确定土地权属的合法有效的依据是权属登记,即土地使用权登记在谁的名下,使用权就属于谁。根据海口市国土局司法文书受理核实表的记载以及美兰区法院在向该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时才在通知书上临时添加“(该土地使用权)原在海口市技术经济发展公司名下”字样的事实可以证实,医疗事故的定义 。直至美兰区法院作出上述执行行为时,该土地使用权仍在技术公司名下。美兰区法院将依法仍属于技术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当作轻工公司的财产予以执行,显然构成违法。 与此同时,冯怀东出示的相关法律文书证明,因轻工公司的另一家债权人申请执行,海口市龙华区法院曾经查封了该土地使用权,在美兰区法院向海口市国土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时,该土地还处在龙华区法院查封的状态之中;经技术公司提出异议,龙华区法院以“该土地使用权并未过户到被申请执行人(即轻工公司)名下”为由予以解封。“如果该土地使用权是属于轻工公司的,早被龙华法院执行给轻工公司的另一债权人了,还轮得到美兰法院来执行吗?对比之下,龙华区法院是依法办事,美兰区法院是违法执行。”冯怀东说。 冯怀东律师还介绍说,技术公司在发现美兰区法院错误执行了自己名下的土地后,立即向美兰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该院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审查处理;此后技术公司又多次申诉,并请求海南省政协、海口市、美兰区人大等部门进行监督,但美兰区法院迟迟不予纠正,最终导致该土地使用权被乔海公司使用建房,客观上无法返还给技术公司,给该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才不得已向海口市中院提出了确认美兰区人民法院上述执行行为违法的申请,并在胜诉后向美兰区法院提出了3164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 上一篇: 下一篇: (文章声明:由于无法获得联系方式等原因,本网使用的文字及图片的作品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请作品相关权利人与中国法律网网取得联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