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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司法鉴定

时间:2011-11-26 22:03来源:刘聪美 作者:夕瑶 中国法律网

  司法鉴定

对涉及的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主要是确定医方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或过错,过失或过错与目前状况(死亡或医疗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诱因、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从而为法院确定在出现患者死亡或医疗损害时,医方的责任及责任大小提供依据。

   案例:王秀云(化名),女,39岁。1991年11月30日因“鼻阻、头痛1年”到昆明市内一大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经和初步治疗,医院诊断为“左上颌窦囊肿”,并于1992年1月7日为其做了“左上颌窦囊肿摘除术”。在王当年1月25日复查的X线片报告上写着:左上颌窦囊肿术后,看着医疗。效果良好,有手术后黏膜水肿。1992年1月28日王秀云出院。出院4个月后,王又出现鼻阻现象,并伴随头痛和鼻腔分泌物增多,且面部浮肿,多次药物治疗均未好转。1994年3月,王秀云因“左侧鼻阻流脓涕2年合并左面部肿胀4日”,住进了昆明市内另一家大医院,在该院为其施行正常的鼻腔手术时,竟从王的上颌窦腔内取出一棉花球。该医院出具的术后诊断为:双上颌窦炎,左侧上颌窦异物(棉球)。经受了剧烈伤痛,王秀云一纸诉状将第一次为她施行手术的医院告上了法庭。

   2002年3月29日,受理此案的法院委托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研究所,对被告方医院是否存在诊疗上的过失行为,该过失行为与王秀云病情无好转而行第二次手术间是否有直接关系作出鉴定。研究所通过大量调查和对原始资料分析,做出以下结论:一、第一次为王秀云施行手术的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失,将棉球遗留在患者左上颌窦窦腔内;二、棉球的置留与王秀云术后症状不消除、面部肿胀等形成而至第二次手术间有直接关系。

   笔迹鉴定

   笔迹鉴定是根据人的书写技能习惯特征、在书写的字迹与绘画中的反映,来鉴别书写人的专门技术。主要任务是通过笔迹的同一认定检验,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同一人的笔迹,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某嫌疑人的笔迹。笔迹鉴定不仅能检验正常笔迹,还可以检验书写条件(包括书写姿势、书写工具、衬垫物等)变化笔迹、故意伪装笔迹(包括左手笔迹、尺划笔迹)、摹仿笔迹和绘画笔迹。在同一人用同一支笔书写时,也可以用笔痕特征充实认定书写人的根据。

   案例:张丽(化名)与其夫李松平(化名)经法院判决离婚 证据效力 。两人婚前分配的住房划归张丽所有。离婚一段时间后,李松平找到张丽,让她写一份房屋所有权归张丽的证明文件,以便单位分房时使用。张丽答应了前夫的请求,由李松平书写了一份协议书,内容是“根据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昆明市某小区的一套住房归张丽所有。从此,该房屋与李松平无任何关系。此致……”看过协议书,张丽在甲方处签了名。数月后,李松平通过法院要求张丽支付补偿金人民币元正。这是怎么回事?张丽发现,法院提供的那份她曾签名的协议书上,多了一些内容:“另外,李松平帮我家建盖房屋纠纷,因已离婚,我同意一次性补偿李松平捌万陆仟元正了结无涉。”张丽认为该协议书被李松平重新添加了内容,因此申请文件检验。司法鉴定研究所检验人员对协议书仔细检验后发现,协议书上“我同意一次性补偿李松平捌万陆仟元正了结无涉”与“此致”的间隔关系有变化,显微镜下观察发现,“此致”是先书写的,“捌”是后写上去的。研究所据此作出结论:送检协议书先写了“此致”,“我同意一次性补偿李松平捌万陆仟元正了结无涉”是后书写的。

   亲子鉴定

   通过人类遗传基因分析来判断父母与子女是否亲生关系,称之为亲子鉴定。常见的涉及亲子鉴定的情况丈夫怀疑孩子不是自己的亲生子;怀疑医院调错婴儿;非婚生子女要求确认父子关系;父母或子女要求移民被有关当局怀疑没有血缘关系的;涉及计划生育超生子女确认以及知青返城超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需要确认的;子女遗失多年后要求认亲但无确切凭证的;强奸案件中胎儿或婴儿的生父认定等。案例:小男孩超超(化名)才3岁,健康可爱。可他的爸爸洪强(化名)在与他妈妈杨妮的离婚官司中,竟声称超超不是他的亲生儿子。法院为此委托司法鉴定研究所鉴定超超是否是杨妮和洪强的亲生子女。研究所根据亲子鉴定程序,分别抽取了洪强的静脉血3毫升、超超的静脉血2毫升、杨妮的静脉血3毫升,经用常规PCR进检验,检验人员根据国际常用标准,认定洪强和杨妮是超超的生物学父母,即他们是超超的亲生父母亲。原来,作为亲生父亲,洪强不承担离婚后对儿子的抚养义务,以不是亲儿子为由想赖掉超超的抚养费。法院依据鉴定结果作出判定,保障了超超的合法权益。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是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刑事案件受害人在犯罪行为发生时精神状态及行为能力鉴定;还有涉及侵权纠纷的民事案件,侵权行为发生时侵权人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由人民法院委托的民事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及刑事案件中有关被害人精神状态与特发事件的关系,刑、民事案件被(受)害人的心理状态评估。

   案例:萧萧,女,13岁,学生。以往身体健康,无家族精神疾病遗传史。2001年10月24日,被老师用夹条抽打双下肢后出现少语、怕上学、常做噩梦,并有自杀倾向,常想起被老师打的情景。2002年2月4日萧萧因“压抑2个月,想死,感压力大,睡不着,记忆力差”到昆明市某医院就诊,诊断结论是:抑郁障碍。2002年5月9日,萧萧又因“情绪低落、少语、哭泣,有‘想死'念头7个多月,加重2个月”住进医院。住院期间情绪好转,但仍不愿与人交流,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和抑郁状态。2002年6月萧萧出院,后又到多家医院就诊,均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和抑郁状态。至此,萧萧的父母决定通过法律讨个说法。

   2002年11月21日,受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研究所对萧萧是否有精神疾病、精神疾病与外伤的关系及伤残等级作出鉴定。2002年11月22日,研究所专家根据送检材料和对萧萧精神状况的检查,分析了萧萧被老师打后不愿上学并出现学习成绩下降、活泼性下降、睡眠减少等症状,至研究所检查,谈到病情时不说话,自称不愿见到同学,常会想起被老师打的情景……专家结论:萧萧患创伤性应激障碍后抑郁状态,该病与2001年10月24日被体罚有一定关系。萧萧的伤残等级为10级,属智力残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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