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医院在实施手术中过度治疗,将一女尚有正常生理功能的子宫和右侧附件切除,致女患者伤残。今天上午,本网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终审判决医院赔偿女患者经济损失共计38万余元。 2006年2月11日,黎女士因病到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盆腔包块性质待查,急性盆腔炎,卵巢瘤。2月20日,该院为黎女士实施手术,先决定行左附件切除术,在获得术中所得标本的冰冻病检结果并征得黎女士同意后,为其进行了“全子宫及双附件切除术”。黎女士于2006年3月15日出院。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医院对患者术前及治疗未违反诊疗常规,患者存在剖腹探查的手术适应症;黎女士的疾病属罕见病疑难病,冰冻病理确诊有一定困难,不能完全避免的可能,其实法定节假日有几天。术前院方应向患者交待冰冻切片的局限性和误诊的可能性;院方在手术记录和手术同意书中所记录的冰冻切片的检查结果与冰冻切片病理报告单上所记录的结果有明显出入,如果按照报告单的结果,院方应酌情保留患者子宫及右侧附件,以免对患者造成过度治疗。听说医疗。 鉴定机构的最终鉴定结论为:医院对患者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且该过错造成了对患者的过度治疗,院方对此应负主要责任。被鉴定人黎女士的伤残程度已构成四级。 一中院认为,黎女士到医院就诊,医院为黎女士治疗,双方形成关系,黎女士在付清医疗费用的同时,有权要求医院承担医疗行为过失责任。 通过鉴定中心的结论和答复意见,医院在对黎女士进行诊疗过程中,医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该过错与黎女士所被鉴定的伤残等级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故医院应当按其所应承担的责任对黎女士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黎女士在三十余岁时因医院的过度治疗而被切除子宫和右侧附件,其身心势必遭受较大痛苦,医院应当支付黎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法院判决医院向黎女士赔偿医疗费人民币一万四千六百三十四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七万元,公证费人民币一千六百三十二元等费用。共计人民币三十八万三千零二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