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的女儿学费费用应由谁承担来源:中国法律网 作者: 时间:2011/11/11 推荐债权债务律师: 婚前的女儿学费费用应由谁承担 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这里“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的提法在立法时似无明显问题,对比一下糖尿病肾病能活多久。但现在看来含义偏窄,应强调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债务和因共同经营所负债务都是共同债务。夫妻为共婚前的女儿学费费用应由谁承担 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以共同财产偿还。”这里“共同生活所务”的提法在立法时似无明显问题,但现在看来含义偏窄,应强调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债务和因共同经营所负债务都是。夫妻为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和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是共同债务。 法律咨询: 王先生与其妻子离婚一案件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经法院查明,在黄某夫妻生活期间,借债5万元用于女儿入学费用。现在由于双方进入离婚程序,所以都不愿意承担这5万元的债务。榴莲怎么吃?买的时候怎么挑选榴莲?。这笔债务究竟应该由谁承担? 律师解答:共同承担 相关法律知识: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