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缴养老险 非己错企业来补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 作者: 时间:2011/12/30 推荐劳动法律师: 曾某在办理退休手续的过程中,被通知应补缴1984年至1988年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曾某不解,被告知其是在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漏缴了保险费,应予补缴。带着疑问,他咨询了有关法律人士。 法律人士认为,随着国企改制和劳动合同制度的推行,国有企业用工也逐渐适用劳动合同曾某在办理手续的过程中,被通知应补缴1984年至1988年间的基本费。我不知道医疗。曾某不解,被告知其是在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漏缴了保险费,应予补缴。带着疑问,他咨询了有关法律人士。 法律人士认为,随着国企改制和制度的推行,国有企业用工也逐渐适用劳动合同形式来规范。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时代为收缴。”可见,曾某漏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是因为自己的原因,漏缴的部分应由收缴义务人所在企业补缴。医疗。(王富菊)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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