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的概念和条件来源:损害赔偿法律网 作者: 时间:2012/01/07 推荐损害赔偿律师: 诉讼财产保全是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能顺利实施,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另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其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变卖、毁灭等情形,从诉讼财产保全是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能顺利实施,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另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其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变卖、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而采取的保护措施,行政上诉状范文。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在必要时依职权作出裁定,限制被申请人在一定时期内对该项财产的支配、处分权。 诉讼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执行内容: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2. 具有必要性: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的; 3. 诉讼性: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 4. 申请人提供担保,但是法院在必要时依职权裁定的除外。 财产保全担保 财产保全担保是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保证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 财产保全的具体程序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医疗。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后,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裁定解除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2.担保。为了平等地保护当事双方的权利,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担保主要采用财物担保的形式,提供担保的财物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金额。也可以担保公司提供诉讼担保的形式,向法院提供担保。 3.裁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后,对诉前财产保全,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诉讼财产保全,情况紧急,也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但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纤O嗋缅p]f脍蔣榁辯|虪诪勿v伦)綋深?D罩姻闿絵#龘01镣4UE)槕_谜2`禦蝆濫畉)L悝傼魭哠'双皋\y泔閣;獆|5*ID峏啅侳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