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哪些赠与行为不认定为彩礼来源: 作者: 时间:2012/01/13 推荐婚姻法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彩礼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返还的处理原则。在司法解释中作出这样明确规定显然是基于恋爱期间哪些赠与行为不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彩礼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返还的处理原则。在司法解释中作出这样明确规定显然是基于我国乡村普遍存在的彩礼习俗的现状,是一种务实性的司法妥协。 由于司法解释中引用的“彩礼”是一个非法律概念,在处理彩礼纠纷的司法实践中首先应正确理解把握彩礼的实质涵义。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听听糖尿病肾病食疗。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彩礼作为民间习俗历史悠久,早在我国,西周时期“婚姻六礼”中就有“纳征”制度(以男方送财物至女方家来确定婚),唐朝《户婚律》则明文规定实行“以聘财为信”的结婚送财物制度。千百年来,这种封建礼法已在我国民间根深蒂固,并逐渐演化成民间习俗,代代相传,在我国乡村至今仍普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彩礼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返还的处理原则。在司法解释中作出这样明确规定显然是基于我国乡村普遍存在的彩礼习俗的现状,是一种务实性的司法妥协。由于司法解释中引用的“彩礼”是一个非法律概念,在处理彩礼纠纷的司法实践中首先应正确理解把握彩礼的实质涵义。行政责任。 从法律角度审视彩礼给付的目的,我们不难发现彩礼的目的,是彩礼予以返还的一个基本条件。“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旧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娳Kb蠈D惩.騜2鍞eD籤H泘!Ts〈X儃k釺H7|r彧S7S- h瓩GR8g锖/a$嘕J闰铈|`\(螖q瞷洫B癙汓L$]7宷殛U橵w!PfLY阩斘5槟匡 p祣e@緖(鶊t痞w瀪柣郌瑓O/<\傐 #j閽5鲁赶底X)鄉殨n縲4箢狎NR;怽Ic>^lD %珞酠A嵛?崚c銐FiC! 訪嗪f鲙+^-;*v琀礣溿郬轚B諔v湨8∶s65x娢罼⒒Bed墨{/对怒qcQ9燳Ⅳ0絬]躴歑o鴬?Ai運涊<<湳ti'#駨j事v揧JSnxU2& 硕$暐涜P#;蛬烌$顙桄)+t:Slw36d#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