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合同 购房 消费 继承 收养 土地 移民 妇女 工程 物权 债权 公司 交通 损害医疗 婚姻 劳动 房产 民法 生产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医疗 >

清欠防欠,各地出实招

时间:2012-01-14 00:26来源:纯子 作者:津沽人家 中国法律网

    清欠防欠,各地出实招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作者: 时间:2011/11/03 推荐工程纠纷律师: 本报长春7月13日电 记者肖遥报道:拖欠农民工工资,今后不仅要全额支付,还要加付赔偿金,这是吉林省政府近日在《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中作出的明确规定。 为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吉林省规定,一旦发生拖欠行为,用人单位要向农民工加

      本报长春7月13日电 记者肖遥报道:拖欠农民工工资,今后不仅要全额支付,还要加付赔偿金,这是吉林省政府近日在《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中作出的明确规定。

      为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吉林省规定,一旦发生拖欠行为,用人单位要向农民工加付被拖欠工资50%到1倍的赔偿金。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还要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制裁。吉林省还规定,对发生过严重拖欠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等用工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5%预存工资保证金。同时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

      吉林省要求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想知道医疗。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

      此外,吉林省还采取一系列措施,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的问题。吉林省要求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以计件工资等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

      陕西 恶意拖欠将遭联合制裁

      政府投资项目严禁垫资施工

      本报西安7月13日电 记者王乐文报道:对有意逃避还款责任,或对清欠工作不积极、不配合的建设单位,陕西由省清欠办组织相关单位对其实施联合制裁。

      据介绍,陕西各级政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将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和对资金的审查,对拒不签订还款协议、不按期清偿欠款的企业严肃处理,直至清理出开发市场。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尽快核定欠款数额,在规定期限内制订还款计划并进行公证;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通过资产变现筹措还款资金;对民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或控股项目,相关部门将引导双方通过市场中介机构核定欠款数额,制订还款计划,不能达成一致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陕西省副省长李堂堂告诉记者,陕西还将建立起防范拖欠的长效机制,坚决杜绝政府投资项目要求或变相要求承包企业带资承包、垫资施工的现象,从根源上遏制政府拖欠。

      杭州 拖欠单位不能参与土地招投标

      管理部门不颁发相关许可证

      本报杭州7月13日电 记者江南报道:今后在浙江省杭州市,如果建设单位被查实有拖欠工程款的行为,这些建设单位的新开项目将不能参与土地招投标,管理部门不予报建、不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受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为了健全清理、防范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近日杭州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举措。

      据悉,通过建立预防工程款拖欠机制,杭州市对没有资金来源或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批准立项,不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对项目已建成但尚有工程款拖欠的,一律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提交工程担保的建设工程,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建筑企业必须将工资支付保证金存入相关的账户。

      浙江还将全面推行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并建立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行为,健全工资支付担保和企业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推行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合同示范文本和记工考勤卡,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相关文章
    ·
    ·
    ·
    特别推荐
    ·
    ·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温馨提示:由于无法获得联系方式等原因,本网使用的文字及图片的作品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请作品相关权利人与中国法律网网取得联系。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 ·
      • ·
      • ·
      • ·
      • ·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