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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取证主体

时间:2012-01-15 11:01来源:北溟玉 作者:费劲 中国法律网




一:刑事诉讼法对管辖进行了划分,想知道医疗。有一少部分案件

由检察院侦查。同时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

权实施的其他重大案件,学会工伤保险条例。经省级检察院决定可由检察

机关侦查。学习诉前证据保全申请书。为了办案数量和利益目的,检察院可以决

定一些案件由自己管辖,医疗事故处理 。这时谁来监督它?若经侦

查发现案件本不属自己管辖,它已经的侦查行为是否

有效?有效与否由谁来决定?侦查时是否是善意是衡

量标准。


二:当涉及职务犯罪时往往牵涉到“双规”制度(这个

制度涉及深层次原因,这里不展开),纪检部门通过双

规取得的书证、物证能作为刑诉中的证据吗?我认为

可以,因为它们具有客观性。通过双规取得的嫌疑人

的陈述可作为刑诉中的证据吗?我认为不可以,

因为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

能通过“法律”规定,”双规“制度上不了桌面。

三:立案前调查的证据是否有法律效力?我认为书

证、物证、勘验笔录可以作为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

用,因为具有客观性;搜查、扣押、冻结所取得的证据

不可以在刑诉中使用,因为没有立案,强制侦查措施

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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