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不翼而飞谨记及时维权来源:损害赔偿法律网 作者: 时间:2012/01/07 推荐损害赔偿律师: 2008年2月13日,龙先生在中国农业银行东莞某支行下属的分理处办理了金穗借记卡一张,至2010年12月21日为止,卡上的存款余额为余元。2008年2月13日,龙先生在中国农业银行东莞某支行下属的分理处办理了金穗借记卡一张,至2010年12月21日为止,卡上的存款余额为余元。 今年3月30日,龙先生发现卡内的余额为余元,两万多元的存款不翼而飞。 龙先生马上找农行工作人员查询账户历史明细情况。龙先生被告知,他账户内的存款于去年12月23日晚上9时许,医疗。被人在辽宁省抚顺市农业银行网点分7次支取了两万元,加上银行收取的手续费200元,借记卡内的存款共被支取了元。 龙先生认为自己一直将该卡及密码妥善保管,更没有向别人泄露密码,遂将银行告上法庭。 银行:储户应自行担责 今年5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庭审中,银行表示,龙先生卡内的款项被支取,证明取款人知道银行卡密码,取款人应是龙先生本人或其授权的第三人所为,龙先生存在泄露密码的过错。 银行还表示,按照惯例,银行监控录像保存一个月,龙先生卡内的存款是在去年12月23日被支取,但其直到今年3月30日才到银行反映存款数额异常,银行的监控录像已被覆盖,不能查实是谁支取了卡内存款。龙先生自身存在疏忽,损失应自行承担。 法院: 时间跨度太大 银行不担责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龙先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存款被支取时其身处何地,且存款被支取三个月后才向银行反映存款数额异常,医疗事故索赔。时间跨度太大,已无法排除用于支取存款的并非其手中的银行卡。银行在处理视频监控录像信息上并无过错,法院驳回了龙先生要求银行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 本案主审法官柯法官表示,储户应随时关注账户变动,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银行反映或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便在后续的追讨中赢得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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