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能不能作为主张房产权利的唯一依据呢?如前所述,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房屋建成在先,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颁发在后,这是其一。其二,医疗。李※1后在邻村有住所,根据《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之规定,李※1不应同时享有两块宅基地的使用权。其三,法律规定农村村民对宅基地享有的是使用权,李※1户口迁出※村后已不是※村村民,同时该宅基地上的房产已不是李※1所有,已不符合继续使用※村宅基地的条件,该证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其四,农民之间房屋买卖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我国法律并未有明确禁止农民之间进行房屋买卖的规定,《物权法》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其五,本案涉及一个细节问题,就是在买卖契约上签字的人是李※1的父亲李※※,并不是李※1。通过对买卖行为发生前后李※1的行为表现和与李※※的父子关系论证,李※※有权代表李※1与赵※※签订买卖合同,李※1诉称李※※无权代理及自己不知情的事实不能成立。买卖双方之间的买卖契约因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房屋已经现实交付使用,合同成立并生效,依法应受保护。基于以上的综合分析,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