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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对特殊地域管辖如何规定

时间:2012-01-28 17:19来源:见斋 作者:易木 中国法律网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有几种诉讼适用特殊地域管辖。

(1)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
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9)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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