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前3天,口头与一名有资格进行该手术的医生约定,由他为患者进行手术。但手术前,患者发现该医生未到达现场,遂询问。在场医生答:“他是压轴的人,最后出场”,并拿出手术风险告知书让患者签字,但是并未告知患者签得这是什么,称这是“例行公事”,患者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被忽悠签了字,然后被打了麻醉和镇静剂。
手术结束后,患者发现主刀医生并非之前约定的医生。医疗。医生给出了一些理由(私人事务)。
但是院方没有告知患者或者家属,并且直到手术做完才知道!!!请问这是否属于违约行为?是否侵权?如果有的话,其实事故赔偿计算 。具体违反了什么样的法律或者法规呢? 患者是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下签订的协议 属于无效合同 并且医院擅自更换主治医生 造成患者损害 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 应承担民事责任 这没有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患者不选择主刀医生,须知要让某医生出场,常常须找人,这是中国的国情,没办法。 法律上来说患者是由选择医生的权利的。你可以去找相关的科室协调一下。如果不成,你可向这个医生的上级领导反映。当然,如果这个医生真的有十万火急的事情的话,你就谅解一下吧。毕竟医生都是与救人的事情打交道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