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发生的交通事故(湖北鄂州)2011年元月经伤残鉴定为十级伤残。本人为建筑工人,发生事故前110元/天。请问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赔偿项目及具体金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看着 司法鉴定。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l扗孉N簙(NU9碩臲韃揜Y绐\鱜on?忬Z孁7R価鞩憁t贍(諹Q輇a窟v7淆QwWY$気却蘗詙朙迯嬺W->m跭醊迯;鲫挾2?`a眹X霩+呺v_[+护鯨2椓Nn鹌阣{1=-sN菦7B5?苎/院<┭亵L瀫撀E挩圇猰n.Mg鱹//竫u&祾 倞/|镐 壣羃56F 礌5_00TQG0S就"匐3蘗*q谙褽9X螺渥Th0#連覽眒籁鶸;<蜁{逊鸯醥z+谷礞阈秶<啠dMf骣*D硙辁叿\0榡o9駧墬J穲1 Uhs羊灘K節R$t3抉<劯?:A0As_諙k;s<^Dp^[Q萙P3~皱r=.妪+*;X-〈戳飰XdsNRX_hg)灣&I鵧b膀K$坩/粭+9棎璒氕识I,OX堃鎾G>@/q筼疞逢┱拉%谳t!{袿?|愳V嫇j罗)d耶恤裤罍L2棷'戗T/標vJ屚逳I5媝s鞿嗬笲渺7JA}=跤餃蠎鶽禒鯽磀ns亨椷瘌 - 汔 鼃 ?弨 显+hrns蛕绵 > 抢 筘#3164 嚴⺮ 汔 鼃 ?弨 繞f瀀TV黃IAA7?苾S搒cc^1洇;)駟}79墫#F]>縝/]/綸-覅彏~岕'?﹍v9眝1鹘=肺鷾9|邬鶘閕~谨/c7榓8驡穯~1Po>>黠p]瑚7髯鼢ww鳁Na滪 ?浒$0 8C*)fHnfOn 顊秽欌]]紹您荓M緕{铲鲃奎;怔躆qY[L&O/ ]{狥铝銎猾}蛱=嬢v6-飋=跘bv麹冶w榨=4n}鲗j應懽z掭>?鴴+拧}"嗍|#5O╩9O鸑-漡 癤4+胼语颓僚摸Z6ˉ鷚tvu箴騺 媱蔚[9ㄟ黦#k 媻亨?膪 `℉玾 勥=N艇餴趝旎A>{貃毗懡;GCCEwSG浸卩耬湙䥇枨燠O 湮錆襨F腢6d畜櫭P0:dd寓/凛况r娤~w菬p啐愇猾耓ㄋ_℉箄7鰟Mc<,豕儀8L蟱嚹杛绨鱔u28潍.'阷Tx軿讯汽rFM*筽雊H齳5%b栏Aw妭纘鏌~䜩=伂 NM3Yn揂岯姊U7蜬-?9+^伵泛'- BL鍃I櫂员灴蟆Ci囂)苐D,w譑A&珿T}s篭%祁捉$孈Ο獔x凒(n\焦rE颜难d蚖'伇?誳进煻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