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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与刑事责任

时间:2012-01-31 19:25来源:阿森 作者:静若春水 中国法律网
请问,对医院的治疗过程,在权威部门做了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鉴定,医方负次要责任。 在医院民事起诉,达成赔偿协议后,可否追究医方的刑事责任?
你好,对于你的描述《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1》规定 第五十六条 〔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依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一、一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对应伤残等级一级):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所以说对于后果是能够到刑法上的标准了,但是医生是否是严重不负责是很难说的,一般来说的话负次要责任是很难构成严重不负责的。 其实有个简单的办法,你可以去公安机关报案,看他们是否立案,就是判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了。 如果还有什么不懂的请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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