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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医疗事故

时间:2012-01-31 22:38来源:dolphinoz 作者:喜琳 中国法律网
300-600字

这是我对医疗事故的一点认识,供您参考

医护人员在工作中最担心的就是发生医疗事故。只要是某个患者找到医院请求损害赔偿,就觉得发生了“医疗事故”,然后就是某个医师或者某个护士要承担严重的责任了。对“医疗事故”这个定义了解不够透彻,导致了医患双方对这个问题总是显得非常敏感。医护人员与患者对这些敏感的问题应当有所了解,才能学会使用法律作为武器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引用2002年出台并且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解释这一名词即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看着医疗

从该法对医疗事故的定义上可以看出一下几点内容:1.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应该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里所指的医疗机构应当是在我国境内拥有合法资质对人民进行医疗服务的机构和医务人员。由此看出,没有合法资质的机构和个人对他人进行的医疗卫生服务是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的,同时也不能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相应的处理。2.医疗事故发生侵害的客体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这说明医疗事故产生必定造成了患者身体健康损害。3.医疗事故是发生在医疗活动中的,它指医疗事故必须是医疗机构的义务人员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职责范围内而产生的。4.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操作行为具有违法性或者违反常规。5.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事故发生的过程中带有主观上的过失。倘若在主观上是故意,那么这就不属于医疗事故,而是刑法的管辖范围了。

以上几点就是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所谓构成要件就是指界定是否医疗事故的条件。这些要件缺一不可。http://www.5law.cn。这五点构成要素概括说来就是:主体合法、损害事实、职务内伤害、违法违规、主观过失。这五点很好理解也很容易辨别,但是所有条件聚齐之后,还要看看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联系。这里的因果联系既可以是一因多果,一因一果,多因一果。在多因一果的情况下,我们要研究透彻医疗机构在这么多的原因中,是怎样的地位,发生了什么样的作用。只有研究清楚这个问题,我们才能确定医疗机构在医疗事故中承担怎样的责任。

一般情况下,未经专业的部门鉴定,无论医方还是患方,都无权定义一起“医疗事故”,只能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因为医疗服务关系产生的一个“医疗纠纷”。对于医护人员来说,只要规范操作,加强责任心和医患沟通,就不必过于担心“医疗事故”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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