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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草案初稿终出 补偿标准按“市场价”

时间:2012-02-01 07:27来源:布丁团队 作者:我是中华之醒 中国法律网

时隔半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新拆迁条例)草案初稿终于形成。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在京召开了新拆迁条例的专家研讨座谈会。众专家就补偿过低、补偿不公、暴力强拆,失地农民生活保障的等问题纷纷建言献议。

据报道,新拆迁条例的修改方案已有了初步的思路,草案中,拆迁补偿标准按“市场价”。

新条例核心关注

双方未达成协议“不得强拆”

公民土地发生“被征收”时,原则上补偿的标准应以“被征收人”所在地的房屋市场价为准,政府必须通过正常的程序,被征收人同意并补偿合理的基础上,再进行拆迁,不得强拆。

商业性开发,开发商必须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当事人对补偿条件认可后,才能进行拆迁。如果双方没有达成协议,开发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强拆。

政府应剥离“绝对商业利益”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将公共利益与绝对商业利益彻底分开后,可以将利益关系明确化,这样在商业拆迁过程当中,政府才可以真正地作为一个中间裁判的角色,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评判,就不至于像现在这样的制度,政府和开发商是搅在一块的。

这样一种改变,至少能够减少暴力拆迁的发生。而政府只有出于公共利益(国防、交通、公立医院、学校等事业)的需要才有权征收公民的房屋,并给予补偿。

危旧房改造须九成以上业主同意

新条例明确政府征收程序。地块是否要征收,政府必须进行两次公告;房屋征收前应组织部门认证;危旧房改造必须达到90%以上同意,征求意见稿对“90%”的规定是以前没有的。

以前征地只要有20%—30%的业主同意就可以强迁,新条例规定则不可以;操作方面公开透明,有法可依;对各方的意见是否采纳全部要公布。

补偿标准按“市场价”

细化“市场评估”、“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也可以包括对于地段、周边配套成熟度等方面进行补偿。

另外,征收以前要做“尽职调查”。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和用益物权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人员和被征收人应当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调查结果应当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

明确争议解决机构

需要明确的是,被征收人与政府之间就征收是否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以及征收的补偿是否合理产生争议后,应该由哪个权威机构裁判较为合适。

新条例明确提出,责任主体明晰,防止推诿责任。野蛮强迁要被追究责任。存在争议的,被征收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拆迁条例为何难产?

新“拆迁条例”修改呼声由来久已,为何新拆迁条例草案姗姗来迟?据报道,新“拆迁条例”之所以“难产”,首要原因是立法主体存在问题,出台最大的阻力可能来自于地方政府。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费安玲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拆迁条例”之所以“难产”,首要的原因就是立法主体存在问题。费安玲说,不动产是人们财产中最重要的财产之一,不管是征收还是拆迁,都会涉及很多人的利益。

费安玲表示,在某种程度上,通过不动产征收、拆迁获得利益的群体,他们的力量远比普通公众的力量要大的多。所以,虽然公众多次呼吁尽快修改《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但最终的结果都是不了了之。

冯海宁:补偿需警惕“伪市场化”

拆迁按市场价格补偿,这是基本的社会共识。不仅国务院法制办倾向于按市场价格补偿,而且专家、媒体、被拆迁人等也盼望按市场价补偿。

不过,拆迁按市场价补偿,却不能过度迷信市场价。这是因为,我们在拆迁补偿方面的市场机制还没有形成,市场规则还没有建立,市场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而这无疑对公平的市场价格形成了阻力,甚至不排除出现“伪市场价”的可能。因此,我认为在把“按市场价补偿”写进法律的同时,还亟需健全拆迁补偿方面的市场机制,以应对新的拆迁补偿矛盾。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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