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合同 购房 消费 继承 收养 土地 移民 妇女 工程 物权 债权 公司 交通 损害医疗 婚姻 劳动 房产 民法 生产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医疗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关于

时间:2012-02-02 03:40来源:邓天晴 作者:半隐轩 中国法律网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关于

    来源: 作者: 时间:2010/11/09 推荐知识产权律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关于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执法联合检查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1995-05-31 实施日期:1995-05-31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 关于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执法联合检查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5〕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关于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执法联合检查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1995-05-31 实施日期:1995-05-31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

    关于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执法联合检查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5〕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关于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执法联合检查的意见》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执法联合检查的意见
                 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九日)

      根据强化知识产权执法的需要、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将以知识产权执法联合检查组的形式,对各地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和发生的重大侵犯知识产权活动进行集中检查。现就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知识产权执法联合检查组由国家版权局、中国专利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海关、公安、科技、外经贸、医药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届时派员组成。事实上医疗。该组在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的指导、协调下进行工作。为便于群众依法实施监督和被侵权当事人的举报,联合检查组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和联系人。
     二、根据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的工作部署,知识产权执法联合检查组不定期地集中开展工作。各成员要依据本部门的职责和授权,在联合检查过程中努力工作,搞好配合,积极完成任务。
     三、联合检查组收到举报的案件,应区别不同情况,分送各有关职能部门查处;对重大侵权案件可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检查。联合检查组对侵权活动进行检查后,要向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提出报告,并且将有关材料和建议送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点城市应依照上述做法,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知识产权执法联合检查组。重点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区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在音像制品、电影、计算机软件和书刊著作权以及商标、专利等领域,组成专门检查小组,分别由有关职能部门牵头,其他有关部门协助,进行重点检查。
     五、对跨省市知识产权侵权活动的查处,有关省市要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学习 医生的权利。必要时,可将有关案情报告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以便进行协调。
     六、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知识产权执法联合检查组开展工作。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做好知识产权的管理和执法工作,务必将此项工作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相关文章
    ·
    ·
    ·
    特别推荐
    ·
    ·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温馨提示:由于无法获得联系方式等原因,本网使用的文字及图片的作品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请作品相关权利人与中国法律网网取得联系。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 ·
      • ·
      • ·
      • ·
      • ·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