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三性: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从今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公布以后,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公民私自制作录音作为证据已经给予了法律上的认可。从4月1日以后,就不能再把私自制作录音叫偷录了,直接称“公民提供的录音证据”就可以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节选)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看着医疗文书。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如有问题,可以补充,乐意回答。
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由法官作出是否适用的决定.
若是民事案件,私自录音的证据应被采信,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若为刑事案件,其可信度相对下降,一般不成其为强有力的证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