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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赔偿标准?

时间:2012-02-02 12:51来源:北泉轩 作者:才讓桑吉 中国法律网
1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上述项目的计算依据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2住院伙食补助费受害人所在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70%×天数3交通食宿费受害人所在单位因公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因公出差住宿费标准×天数+因公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①适用于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②应先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③所必需的陪护人员所支出的必要的交通食宿费用亦按此计算4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参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中的相应标准)5生活护理费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②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③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④生活护理费按月支付,并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适时加以调整,计算期限可参照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⑤三种护理等级的区分暂无具体规定,可参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确定。6伤残补助金一级:g×24;二级:g×22;三级:g×20;四级:g×18;五级:g×16;六级:g×14;七级:g×12;八级:g×10九级:g×8;十级:g×6①g指本人工资,即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②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7伤残津贴①一级:g×90%;二级:g×85%;三级:g×80%;四级:g×75%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②对五级、六级伤残职工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伤残津贴,五级:g×70%;六级:g×8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③伤残津贴按月支付并可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适时加以调整。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①经五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停发伤残津贴,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具体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g×24,六级:g×1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g×36,六级:g×30。②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具体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g×15,八级:g×10,九级:g×8,十级:g×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g×15,八级:g×10,九级:g×8,十级:g×6。③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按上述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20%,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④本项目赔偿标准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适用。受害人死亡的情况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2供养亲属抚恤金①配偶:每月发放g×40%。条件: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周岁。②其他亲属:每月发放g×30%。条件:医疗事故处理 。其他亲属指工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3、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4、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③供养亲属系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④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怃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工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并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适时加以调整。3一次性工伤补助金①因工死亡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15;54②视同工伤死亡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③因工死亡或视同因工伤死亡职工被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④本项目赔偿标准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适用。4其他情形①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上述全部待遇。②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上述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③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上述全部待遇。受害人下落不明的情况1供养亲属抚恤金受害人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直系亲属每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同上2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直系亲属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补助金的50%,标准同上备注4个月后,下落不明职工重新出现,直系亲属领取和预支的上述款项应退回经办机构

工伤保险待遇

项 目

标 准

基 数

支 付 渠 道

医疗

待遇

挂号费

按照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住院费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医疗费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药 费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交通食宿费

本单位因工出差标准(须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按标准报销

用人单位

住院伙食补助费

本单位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70%

停工留薪期内及康复待遇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国家规定的目录标准

按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停工接伤医疗的

原工资福利待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不超过12个月。伤残等级评定后,停发,享受伤残待遇)

不 变(停工留薪期由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根据需要提出意见,经工伤经办机构确认,书面通知本人或亲属及用人单位)

用 人 单 位

生活不能自理 的

护 理 待 遇

按实际需要

经 一

劳 次

动 性

能 伤

力 残

鉴 补

定 助

一级

24个月

二级

22个月

三级

20个月

四级

18个月

五级

16个月

六级

14个月

七级

12个月

八级

10个月

九级

8个月

十级

6个月

伤 津

残 贴

一级

90%

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执行

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二级

85%

三级

80%

四级

75%

五级(保留劳动关系)

70%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

六级(同上)

60%

生 护

活 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0%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0%

丧 葬 补 助 金

6个月

同 上

工伤保险基金

供 养 亲 属 抚 恤 金(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又无劳动能力,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共五代。男60岁,女55岁,未成年人不到18周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劳动能力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配偶每月40%

本人工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其他每人每月30%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一 次 性 工 亡 补 助 金

60个月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用 人 单 位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后死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

6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供 养 亲 属 抚 恤 金

配偶每月40%

其他每人每月30%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本 人 工 资

工一

伤次

职性

工工

与伤

用医

人疗

单补

位助

解金

除和

或伤

终残

止就

劳业

动补

关助

系金

五级

30个月

浙政发[2003]52号

③ 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②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③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

六级

25个月

七级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释劳动合同的

10个月

八级

7个月

九级

4个月

十级

2个月

五级

30个月

六级

25个月

七级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释劳动合同的

10个月

八级

7个月

九级

4个月

十级

2个月

因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下落不明

从事故发生当月起照发三个月工资,第四个月起停发。按月向其供养亲属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工伤保险基金

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享受工亡待遇

非法用人单位伤亡人员赔偿

医疗康复待遇

同上工伤待遇

不低于工伤待遇;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

伤残的一次性赔偿

一级16倍;二级14倍;三级12倍;四级10倍;五级8倍;六级6倍;七级4倍;八级3倍;九级2倍;十级1倍

死亡的一次性赔偿

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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