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卫生部领导在公开场合讲,国家将实行重大医疗纠纷强制报告、重大事件通报和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我很理解卫生部领导的初衷,因为去年,陆续发生的一些重大事件,确实反映了医疗机构存在的"一些问题",如湖北仙桃、通城发生的骨科"左右做错"问题,南京医生上网不顾儿童导致死亡问题,确实给卫生界摸了黑,这些个案影响极坏。但我们不能因为这些事件而做出"实行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决策,这是不可取的。 一、我们要分析发生这些问题的原因。这些原因我以为应该从两个方面去考虑,一是浅层的问题,但也是很重要的问题,这个问题就是"如何处理与媒体关系"的问题。现在在我国各行各业出问题也不少,形成"媒体事件"的要少得多,这是自然的,而医疗上出了问题为什么会"构成媒体事件",我们应该研究的是如何处理这方面的问题。我个人的理解为:1、不要怕,要真诚,是什么就是什么,不要躲媒体,要向他们说清楚事实真相,他们也是工作。2、要建立医院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善于与社会公众沟通,媒体很重要,他们是我们的朋友!他们和老百姓一样,不懂医,不懂医学的风险,"与媒体沟通比与家属沟通更重要",我们的医院管理者和医务人员还不适宜这些。实际上,我们应该沟通的还有律师、法官、政府官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等。二是我们内部确实存在的问题。这里面有一个"中国特色"的问题,医疗。我们国家人口众多,医生比例很少,广大农村老百姓缺医状况突出,如果按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其后果十分严重,势必造成"医不敢医",老百姓就医难、看病贵问题更加突出。因此,应该科学处置。 二、要充分认识这样做的"负效应"。如果我们这样做,一是可能造成"医疗不良事件"瞒报,不利于国家级、省级等上级部门掌握"问题",制定对策。二是造成医务人员心理压力,因为现在的情况不同于过去,群众对"医疗损害"大多不管你是责任问题还是技术问题,而我们传统认为责任问题应该"严惩不贷",而技术问题可以原谅,但老百姓不认为可以原谅,而且现行法律不原谅。我们还必须重视有很多医疗问题是不可预知、不可控制的,这么多的问题要按照"责任追究"的方式解决实在是不可取的。 三、必须明白现行法律的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没有这一方面的规定,但如果实行责任追究,问题很大,有关专家已有论述。《侵权责任法》有关条文更加对医务人员不利,如果在实行责任追究,那真是"灾难深重"。 四、必须要正确理解医学规律和特点。我们干任何事情都应该"设身处地"地从自身去考虑。不能一老站在"那高高的山岗上",把下面的"劳苦大众"不当一回事。美国在现代科学领域总体是比较先进的。20世纪90年代美国先后发生三大医疗事故。三大医疗事故相继发生,加上社会舆论的压力,揭开了医师不会犯错和不可犯错的假面具。医疗事故也成为国会的重要议题,要求克林顿总统及其政府有所作为。克林顿令IOM(美国医学研究所)研究对策。IOM的两份著名报告:《错误凡人皆有:构建一个更安全的保健系统》与《跨越质量障碍:21世纪新的保健系统》。这里我特别体醒管理者注意:"错误凡人皆有"。美国JCAHO(全美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自2003年至今,每年都提出年度《病人安全目标》与措施,这些务实的措施看似简单,但却行之有效。从这一道理不难看出,我们的卫生行政部门对待"医疗事故责任追究问题"该怎么办?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