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用我老婆的号来提问的,我的没有积分,请大家帮忙回答! 我是孩子的爸爸,我的孩子在出生前医生告诉我顺产应该没什么问题,建议顺产。我老婆也想顺产,就选择了顺产。可在我老婆生产时,却出现了困难。医生和我说我老婆不会用力,要我签个字把孩子吸出来。同时也和我说了有一些危险,不过危险不大。我就签了字。可吸的过程也非常不顺利,吸了好几次都没能出来。医生告诉我现在很危险了,让我再签个字,他们继续吸。我说很危险了可以做剖腹产吗,医生说来不及了,如果不能吸出来就非常危险。我很担心我老婆,就在她的指导下写了:"魏振威选择自己生。"这些字。然后我和医生说了就进产房跟我老婆说让她用力,我当时真的非常担心她。最后吸出来了,可孩子没一点动静。我见孩子出来了就问医生我老婆没危险了吧,她们说没有了,我就出了产房了,这时我想可能我的宝宝保不住了。可后来产房的医生又叫来了儿科的值班医生,给我们宝宝打了什么针,后来抱抱就哭出来了。这些是我老婆后来告诉我的。她还说听医生说宝宝一出来的时候是只有心跳没有呼吸。后来医生让我赶紧把宝宝抱到了儿科,办了住院手续并给我下了病危通知。说宝宝出生前后窒息长达二十分钟左右,非常危险,即使能救活,出现后遗症的可能性也非常大。我本人是一名军人,只能要一个孩子,而且我们的宝宝在出生前的检查都是正常的。可现在却弄成这样,医院有责任吗?请懂法律的朋友帮我回答一下,还有,如果他们有责任,又应该怎么样来维护我们自己和宝宝的利益?情况紧急,我只能靠大家来帮我解答,谢谢大家了!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主体要件,即构成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行为违法性要件,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则、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主观过错要件,即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过失过错;损害结果要件,即患者要有“人身损害”的后果;因果关系要件,这也是判定是否是医疗事故的一个重要方面。虽然存在过失行为,但是并没有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这种情况不应该被视为医疗事故;而虽然存在损害后果,但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并没有过失行为,也不能判定为医疗事故。这种因果关系的判定,还关系到追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确定对患者的具体赔偿数额等问题。 您可以去鉴定一下孩子和妻子目前的身体健康情况以及潜在的危险 ,若鉴定结果表明确实有问题您可以比照以上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来追究医院和医护人员的责任 希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 我不是来要采纳的。 我只是祝愿您的孩子肗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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