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人2009.6.8住院,6.10行剖宫产,采用术后镇痛。 6.12医院麻醉科医务人员在为我爱人去除止疼泵时,不慎将麻醉导管拔断,部分残留体内。 麻醉科领导建议手术取出残留导管。在没有我签订手术知情同意书的前提下,行手术取出残留导管。术后按医嘱绝对卧床15天(不能坐起)。 鉴于院方失误给我们造成了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并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我们要求院方给予赔偿。 1、免除剖宫产手术所有费用 2、因为二次手术以及可能的后遗症所造成的身体痛苦给予赔偿 3、赔偿误工费、营养费以及陪护人员的护理费、餐饮费、交通费 4、因为二次手术造成的精神损失给予赔偿 关于第2条、第4条补充解释如下: 第2条——剖宫产一般去枕卧床6小时再垫枕头卧床6小时后即可坐起,两天后拔除尿管、止疼泵即可下床活动,而第二次取管手术则需要再一次去枕卧床6小时、卧床休息13~15天。期间大小便、饮食、哺乳一律不能坐起。尤其是这些痛苦是在刚刚做完剖腹产手术两天后、坐月子期间。协议离婚程序。 第4条——我们本来是剖宫产手术后7天就可以出院回家的,但是现在却不得不多待十几天,我们接受术后镇痛就是为了减轻痛苦,但是院方的失误导致我们痛苦的程度加深,看着医疗。痛苦的时间延长。北京汽车租赁业尴尬生存。我爱人为此经常哭泣流泪,本来是应该享受亲子乐趣的时候却留在医院忍受痛苦。 鉴于以上简单叙述,结合相关事实,已构成4级医疗事故。院方为此应负全部责任。我们初步计划与院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失败,我们计划提起诉讼。 【请问:】 上述1、2、3、4条我分别可提出多少数额的赔偿 如果通过法律程序,我胜诉的可能性有多大以及可能的获赔金额 哪里的医院啊?真可怕!我也建议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