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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医疗事故以什么为依据

时间:2012-02-10 00:30来源:山东女人 作者:琴心剑 中国法律网
如果发生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鉴定,就会成为法院进行民事裁定,判决中很重要的依据了。而进一步的,医疗事故的鉴定,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3、《执业医师法》
4、《护士管理办法》
5、《药品管理法》

二、鉴定机关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三、专家的选定
主要学科鉴定专家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在需要查明死亡原因及明确伤残等级时可以抽取法医。

四、事故鉴定会应注意的问题
1、陈述意见并递交相应证据
2、充分、完整地回答专家的提问

五、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要性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确定医疗纠纷赔偿的核心依据,医疗事故鉴定是处理医疗纠纷最重要的环节,绝大部分医疗案件,如果确定为医疗事故或在医疗行为中医疗机构有过错,患者就能够获得赔偿,反之患者就很难获得赔偿。对于医疗机构来说,确定为医疗事故的案件,医疗机构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要承担行政责任,对医院及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都有很大的影响,故医患双方都应当高度重视。

六、 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
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后一年。如患者死亡的,为死亡后一年内应当提出鉴定申请;如损害结果在多年后发现,自发现后起算一年,但超过20年的法院将不保护,鉴定亦没有实质意义。

七、 那些当事人和机构可以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 法院委托;
2)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
3) 患者本人;
4) 死亡患者的近亲属,顺序为:①配偶②子女、父母③兄弟姐妹;
5) 医疗机构

八、 哪些情况下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2)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3) 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 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5)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6) 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 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由谁预缴付?
1) 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 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
5) 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
6)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十、 患者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提供的资料
1) 提起鉴定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 病历资料:由患者保管门急诊病历的,患者应当提供所有门急诊病历资料;住院患者应当提供就诊及出院证明等资料。

十一、 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的资料
1) 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 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 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 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 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十二、 抽取鉴定专家的注意点
1) 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2) 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其回避:
   ① 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② 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③ 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十三、一方当事人可以有几人参加鉴定?
不超过3人,律师可以作为代理人参加鉴定。

十四、书面陈述意见的主要内容
提起鉴定的当事人应当向医学会提交书面陈述意见,该意见重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当事人的身份、联系方式等;
2) 对医疗事件争议的焦点;
3) 争议焦点的事实依据;
4) 阐明医疗机构的过失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且该医疗过失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等理由

十五、书面陈述意见的重要性
当事人的书面陈述意见是鉴定专家在鉴定前了解当事人申请鉴定意图的唯一重要书面材料,对鉴定专家的对医疗事件的初步印象具有重要意义,从而对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的影响,故书面陈述意见是一份非常重要的鉴定文书。
该书面陈述意见书应当包含医疗和法律两方面的内容分析,要求抓住主要问题,做专业阐述,行文应简明而扼要,以期既充分表达当事人的意思,又达到影响专家的效果。

十六、医疗事故鉴定会的程序
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程序如下:
1) 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2) 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3) 双方当事人退场;
4) 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5) 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

十七、参加鉴定会的重要技巧
1) 当事人要保持低姿态,充分展示弱者的地位,以获得鉴定专家的同情;
2) 陈述应当针对重点展开,对陈述的内容应当有成分的病历记载和医学权威专著作为依据;
3) 针对专家的提问,回答应当恰当而专业,尤其应当实事求是,对不知道的问题不要强词夺理,事实上整形失败 。以充分尊重专家为最重要的原则。

十八、鉴定结论在多少时间内作出?
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十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内容
1)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2) 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3) 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4) 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5) 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6) 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7) 医疗事故等级;
8) 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四)至(八)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

二十、医疗事故的责任分类
1) 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 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 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 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二十一、再次鉴定的提起
1) 提起人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当事人;
2) 时效: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
3) 费用缴付方:一般为提起再次鉴定的当事人支付。

二十二、再次鉴定的提起
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二十三、 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审查
1、鉴定书依据的病史资料是否真实、合法。
2、鉴定程序是否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3、鉴定结论是否与本案客观病史(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物说明书》、《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史书写规则》、医学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相抵触。

二十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终止
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在专家鉴定组作出鉴定结论前,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停止鉴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终止。

医疗部门做出的医疗事故鉴定书。事故发生一年内鉴定才有效力。

各种伤残评定标准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gbt-1995)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996,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3月14日批准,1996年10月1日实施);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评定标准 适用范围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 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造成的轻微损害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本标准列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定量记录人体伤害程度的方法及伤害对应的损失工作日数值。
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理处罚条例》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1.适用于除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适用其他有关鉴定标准以外的所有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2.2004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案件,如尚未作出
残疾程度鉴定的,适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已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仍适用原规定;3.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有关受害人是否鉴
定残疾程度由审判组织决定;是否构成严重残疾的鉴定,仍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4. 如最高人
民法院公布《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则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执行。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 一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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