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承揽合同,约定乙为甲加工钣金件.价格规格等由传真随时约定.双方合作一年后,有一批货甲向乙传真订货单(约定了规格价格)后,乙没有确认回传相关文件.而是甲提出对账要求后,乙才提出涨价,甲认为自己只欠四万元,而乙认为部分产品价格有上涨,应该为五万元.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成诉。 开庭审理时,乙提供了一个传真件,内容为对帐单:双方合作至今,已经加工钣金件若干,加工费欠五万元.落款为甲方工作人员丙的名字,但是没有公章. 甲企业发觉不对,赶紧查找工作人员丙,发现两月前已经辞职,不知所踪,也无法进行笔迹鉴定. 请问,法院能不能认定乙提供的传真件效力,从而判决甲支付对方加工费欠五万元.(假设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 但这一点由于丙的不知去向而不可能查清. 否则,则认为有效。 对于甲企业工作人员的问题,可另诉赔偿。 既然双方约定"价格规格等由传真随时约定",此案,"甲向乙传真订货单(约定了规格价格)后,乙没有确认回传相关文件.而是甲提出对账要求后,乙才提出涨价,"属于乙已经默认,"开庭审理时,乙提供了一个传真件,内容为对帐单:双方合作至今,已经加工钣金件若干,加工费欠五万元.落款为甲方工作人员丙的名字,但是没有公章.",如果不能证明丙的行为和存在,又没有公章,此证据无效,没有证明力。法院不能认定乙提供的传真件效力,从而判决甲支付对方加工费欠五万元,应当维持4万元的加工费主张。 [知识团队] 价格规格等由传真随时约定,每一个加工合同应该会都有明确的价格规定. 甲认为自己只欠四万元,而乙认为部分产品价格有上涨,应该为五万元.产生的欠款是所有交付的标的物的总货款,合同在没有变更内容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原合同的约定执行. 对于丙的对帐传真,5万价款,可没说是咋算出来的,不排除因误解算错了,算重复了(假如4万是正确的).对方如果说5万,自己举证,但丙的这个传真,不视为对合同内容变更的双方合意. 找不到丙,在单位里总会有丙写过的字吧,可以笔迹鉴定. 对于丙如果没有授权,不被追认,不知能不能产生表见代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