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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效力问题

时间:2012-02-11 04:35来源:惠州房地产何俊林律师 作者:TiNnay 中国法律网
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承揽合同,约定乙为甲加工钣金件.价格规格等由传真随时约定.双方合作一年后,有一批货甲向乙传真订货单(约定了规格价格)后,乙没有确认回传相关文件.而是甲提出对账要求后,乙才提出涨价,甲认为自己只欠四万元,而乙认为部分产品价格有上涨,应该为五万元.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成诉。

开庭审理时,乙提供了一个传真件,内容为对帐单:双方合作至今,已经加工钣金件若干,加工费欠五万元.落款为甲方工作人员丙的名字,但是没有公章.

甲企业发觉不对,赶紧查找工作人员丙,发现两月前已经辞职,不知所踪,也无法进行笔迹鉴定.

请问,法院能不能认定乙提供的传真件效力,从而判决甲支付对方加工费欠五万元.(假设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

现在该手写对帐单甲企业不认可,究竟是不是丙写的也不得而知.甲企业认为是乙企业的人伪造的,最后伪造了丙的签名.

但这一点由于丙的不知去向而不可能查清.

[best]我的意见和楼上相近,因为双方合作已经有一段时间了,所以如果双方没有对确认方式没有约定的话,可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依照双方以往的交易习惯确认以往的确认确认方式。如果以往都是丙在确认,则甲应当就甲就乙方提出的证据举出相反证据予以对抗,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best]首先,甲公司与乙公司成立要约,是合同关系。其次,乙公司涨价可以视为违约,可承担违约责任。再次,甲公司需找到丙,手术同意书。让丙出面证明传真的不合法性,否则,甲公司承担五万元的加工费。因为丙的行为是其是甲公司的员工,此时,员工的行为则代表了甲公司,甲公司要对丙的行为承担责任。

如果前面的账务都是有签名和公章的话,证据可以被否定;

否则,则认为有效。

对于甲企业工作人员的问题,可另诉赔偿。

个人认为应考虑甲平时在企业中担任什么角色。如果以前的业务或者对账是由甲处理的,那么甲的签字才有一定效力,否则甲的签字没什么证明力,其次可以拿甲以前的签名做对照。这个证明责任是不断转移的。看哪一方的主张成立可能性大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谁主张权利谁举证。

既然双方约定"价格规格等由传真随时约定",此案,"甲向乙传真订货单(约定了规格价格)后,乙没有确认回传相关文件.而是甲提出对账要求后,乙才提出涨价,"属于乙已经默认,"开庭审理时,乙提供了一个传真件,内容为对帐单:双方合作至今,已经加工钣金件若干,加工费欠五万元.落款为甲方工作人员丙的名字,但是没有公章.",如果不能证明丙的行为和存在,又没有公章,此证据无效,没有证明力。法院不能认定乙提供的传真件效力,从而判决甲支付对方加工费欠五万元,应当维持4万元的加工费主张。

就事论事

[知识团队]

有效的要约+有效的承诺=有效的合同

价格规格等由传真随时约定,每一个加工合同应该会都有明确的价格规定.

甲认为自己只欠四万元,而乙认为部分产品价格有上涨,应该为五万元.产生的欠款是所有交付的标的物的总货款,合同在没有变更内容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原合同的约定执行.

对于丙的对帐传真,5万价款,可没说是咋算出来的,不排除因误解算错了,算重复了(假如4万是正确的).对方如果说5万,自己举证,但丙的这个传真,不视为对合同内容变更的双方合意.

找不到丙,在单位里总会有丙写过的字吧,可以笔迹鉴定.

对于丙如果没有授权,不被追认,不知能不能产生表见代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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