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权获赔后能否要求工伤赔偿来源:中国法律网 作者: 时间:2012/02/08 推荐损害赔偿律师: 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工伤职工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能否再请求民事损害赔偿? 这个问题实质上是工伤案件中的请求权竞合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工伤保险法律关系和民事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基于这两个法律关系产生了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相互关系问题。 对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工伤职工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能否再请求民事损害赔偿? 这个问题实质上是工伤案件中的请求权竞合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工伤保险法律关系和民事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基于这两个法律关系产生了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相互关系问题。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2条对工伤保险和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做出了明确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就意味着,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侵权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就构成了双倍赔偿。 《解释》第17、18条对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做出了详细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其因就医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受害人死亡的,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对工伤事故赔偿项目也作了详细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均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食宿费用等可由单位报销。职工死亡或者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1-4级伤残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5-6级伤残职工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另外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7-10级伤残职工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 共2页: 上一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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