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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分求助:医疗事故,医院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时间:2012-02-13 12:20来源:诗情酒意 作者:白雪飘飘 中国法律网
2008年9月7日,嫂子怀的双胞胎,到医院剖腹产后两个孩子很正常、很健康,其中一个体重比较小、体质较弱些,由医院护士护理,这期间孩子一直很健康,孩子一切正常,能吃能喝,大约过了7、8天的时候,(这期间一直是医院护理)准备出院时,医生告知孩子有些发烧,再观察看看。。。往后孩子情况不是很好 后来医生说血液感染、败血症,现在孩子已经病危... 好好的一个孩子就这样没了!!!!!!! 请问: 这属于正常的医疗事故还是? 医院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如何做医疗鉴定? 怎么操作?
1如已认定是医疗事故,应承担一下责任: 1、赔偿 2、行政处罚 在认定医疗事故过程中,还承担“证据倒置”责任。 2.我家最近也出了医疗事故的事情,人都快忙疯了.我建议你们有证据,有理由说服法院就直接去告医院,起诉他们就可以了,没必要去做什么医学会鉴定,那都是骗人的,想一下,医院和医学会请的专家不都是医生吗?他们难到不袒护他们吗?我们家这事情完全是医疗事故但是经过医学会鉴定责任就全是我们家的了,真郁闷啊,可以的话让司法部门去做鉴定,也不要去象医学会做什么鉴定,都是些骗人的,假的,都是穿一条裤子的!我们家孩子在医院一个小感冒就打死了,是药物过敏,医生没有及时的抢救,这不属于医疗事故那属于什么啊!真不知道那些专家拿这钱乱做事!而且专家鉴定完去是走形势,我们去做过的,专家很不耐烦的听你讲完了,就让你走等结果,一等就是一个多月,其实当天都能定下来的.那些人真不是人,更可笑的是公和私是不好斗的,人家势力大啊!! 参考资料:自己的经历
这个不好说,你可以到当地的医学会要求医疗鉴定。
这个比较严重了. 最好不要到网上问. 去当地律师事务所当面问比较好.
这样的问题应该先做医疗鉴定,然后才能请求赔偿
根据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能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医疗单位应立即进行调查和处理。病员及其家属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的,可申请当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在结论或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医疗事故赔偿。
是这样的,首先我要告诉你的,医疗事故在刑法里是属于举证倒置的情况,说的直白一点就是要医院来证明那不是医疗事故以此来脱罪,如果院方不能出具相应的证据来证明那不是医疗事故,那他就势必会败诉了! 如果是医疗事故,那就必须存在刑事犯罪附带民事的赔偿的! 如果想做鉴定,就必须去当地的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这里涉及到的情况相对复杂,建议还是先做医疗事故鉴定。 现在的情况,医疗部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这是国家医疗卫生体系的弊端,我们作为普普通通的患者(消费者),又能如之奈何?! 所以就算打官司,也是一个很艰难的过程,你要有思想准备哦!
人类的体温控调中枢在脑部的下视丘,正常情况下被控制在很稳定的正常范围内。影响身体产热正散热的平衡因素有测量方式、活动、情绪、压力、环境温度、日夜变化以及各种疾病。正常恒温调节则与三因素有关:低温环境造成低体温;中暑、甲状腺功能亢进造成高体温;感染与发炎则造成发烧。想知道医患权利义务。 发烧原因的分析与检查 引起发烧的原因,可分为疾病因素与非疾病因素。 疾病因素: 由病毒或细菌引起的疾病很多,如:感冒、扁桃腺发炎、中耳炎、气管炎、肺炎、肠胃炎、脑炎等,所以当有以上疾病时,都会伴随著发烧。此外,癌症或肿瘤或自体免疫性疾病,也会释放出一些细胞激素,而使体温调节中枢改变其设定,因此也可有发烧出现。 非疾病因素: 婴儿体温易受外在环境影响,可因环境温度过高、天热时衣服穿太多、水喝太少、房间空气不流通、剧烈运动前后、脑部受伤或长瘤、某些特殊药物的作用:如阿妥平(atropin)及麻醉剂。其它如预防注射也可以引起发烧的副作用。 婴幼儿发烧在临床上进一步可分类为五大类: 小于二个月的婴儿发烧: 病因中三分之一为感染;三分之二为环境温度(室温)偏高、照光治疗、日晒、穿衣过多、水份不够、水份流失(流汗、腹泻)、血肿等。若体温呈现不稳,则应考虑疾病的可能性,如早产儿、败血症、低血糖、脑部受伤出血、脑病变、环境温度(室温)不稳。检查应包括:血液常规及血球计数、血液生化、血糖及尿析;各种培养如:血液、尿液、脊髓液(细菌、病毒、霉菌),以及胸部放射线检查。 大于三个月的婴幼儿发烧: 大部份可依据临床症状与表症找出发烧根源;其中局部感染包括:中耳炎、肺炎、骨关节炎;而非特异性表症则有体红疹(exanthem)、口腔红疹(enanthem)、结膜炎、淋巴腺肿、肝脾肿胀;尚有一些案例为没有局部症状的发烧,检查原则可分为:(1)活力及精神不错者;不必,追踪即可;(2)不确定或怀疑者:血液常规及血球计、血液生化、尿析及培养、追踪;(3)确定生病者:血液常规及血球计数、血液生化、尿析及培养、脑脊髓液检查、胸部放射线检查,或安排住院。 慢性病儿童的发烧: 重要疾病包含镰形血球病、严重地中海型贫血、骨髓再生不良症等慢性血液病;糖尿病、囊性纤维病(Cystic fibrosis)、阻塞性尿病变、肾脏病等;先天或后天性免疫功能缺陷;过敏或其它自体免疫性疾病。检查应包括:完整详细的血液常规及血球计数、血液生化、血糖及尿析;各种培养如:血液、尿液、脊髓液(细菌、病毒、霉菌)以及胸部放射线检查。 不明原因的发烧(FUO): 定义为婴幼儿发烧>38.3℃、超过二周以上、病史、理学检查及一般检验后,病因仍未确定。从发烧原因分析可知婴幼儿感染占38%;胶原纤维疾病18%;肿瘤9%;其它15%;未确定20%。各种检查应包括:血液常规及血球计数、血液生化、血糖及尿析、ESR、CRP、免疫球蛋白G、A、M、E, ANA、 RF、补体功能(CH50);而培养则有血液、尿液、脊髓隋液(细菌、病毒、霉菌);进一步检查应有胸部X光、鼻窦、Gallium/bone scan、超音波、皮肤试验、PPD及其它如HIV等。 低白血球与免疫功能缺陷病童的发烧: 低白血球性发烧被感染率超过60%以上,一半的病童有临床或微生物的发现且超过20%病童有菌血症。但只有一半的病童有轻微临床症状如:红疹、压痛、分泌物及可能是感染的迹象。病因则71%为细菌性(38%阳性菌、31%阴性菌、2%厌氧菌)、18%病毒性、6%霉浆菌、5%霉浆菌、3%肺囊虫。 发烧时的三种临床评估方法 发烧处理五步骤 儿科医师的叮咛 发烧本身并不可怕,医疗。重要的是要去寻找病因,予以治疗。一般感冒均会有二至四天发烧,如果活动力佳、进食正常则不必太担心。但需注意感染有无恶化或发生并发症的情形,如婴幼儿出现哭闹不停、活动力差、高烧不退或不肯进食、抽搐等,应速就诊。 新生儿发生发烧的状况时,应尽快送医诊治,请医师协助找出造成发烧的原因,好对症下药;若持续发烧,可先用物理降温的方式处理。但切记送医前先做基本退烧处理。 通常一般滤过性病毒感染不需使用抗生素就会痊愈,不应主动要求医师开立抗生素,反而易于造成抗药菌种之衍生。一旦医师建议使用,应仔细讨论使用适应症及使用时间。 参考资料:
建议到所在地“书记大接访”处反映情况,由医政部门组织调解,索取赔偿。若不成,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最好委托专业律师代理。
医疗事故应该承担全部责任,还有精神损失费,误工费
医院肯定是存在责任的。 首先孩子从出生到目前状态一直处于医院监护下;在民法上属暂时性的看护人。出现问题医院有责任出具无过错举证责任。 其次,为了保障自己权益,对于医疗。一定要采取证据保全,如病历本,住院证明的。 再次,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多数与医院关系较好,如果你没有较硬的关系,恐怕鉴定出来也是有利于院方。这点要看你们自己了。没办法我们国家就这个风气。 另外,如果孩子真出事了,(别怪我嘴不好)…… 一定不能火化,要等尸检鉴定结果出来(有可能是多次结果)再说。 不成找北京的吧,他们还是很公正的。一般都是医院的上级单位来管。 医疗事故鉴定 一、法律依据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3、《执业医师法》 4、《护士管理办法》 5、《药品管理法》 二、鉴定机关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四、专家的选定 主要学科鉴定专家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在需要查明死亡原因及明确伤残等级时可以抽取法医。 五、事故鉴定会应注意的问题 1、陈述意见并递交相应证据 2、充分、完整地回答专家的提问 六、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要性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确定医疗纠纷赔偿的核心依据,医疗事故鉴定是处理医疗纠纷最重要的环节,绝大部分医疗案件,如果确定为医疗事故或在医疗行为中医疗机构有过错,患者就能够获得赔偿,反之患者就很难获得赔偿。对于医疗机构来说,确定为医疗事故的案件,医疗机构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要承担行政责任,对医院及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都有很大的影响,故医患双方都应当高度重视。 七、 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 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后一年。如患者死亡的,为死亡后一年内应当提出鉴定申请;如损害结果在多年后发现,自发现后起算一年,但超过20年的法院将不保护,鉴定亦没有实质意义。 八、 那些当事人和机构可以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 法院委托; 2)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 3) 患者本人; 4) 死亡患者的近亲属,顺序为:①配偶②子女、父母③兄弟姐妹; 5) 医疗机构 九、 哪些情况下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2)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3) 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 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5)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6) 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 上海地区医疗事故鉴定费用是多少? 区(县)级医疗事故鉴定费为2500元,省、直辖市级为3000元。 十一、 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由谁预缴付? 1) 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 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 5) 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 6)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十二、 患者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提供的资料 1) 提起鉴定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 病历资料:由患者保管门急诊病历的,患者应当提供所有门急诊病历资料;住院患者应当提供就诊及出院证明等资料。 十三、 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的资料 1) 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 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 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 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 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十四、 抽取鉴定专家的注意点 1) 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2) 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其回避: ① 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② 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③ 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十五、一方当事人可以有几人参加鉴定? 不超过3人,律师可以作为代理人参加鉴定。 十六、书面陈述意见的主要内容 提起鉴定的当事人应当向医学会提交书面陈述意见,该意见重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当事人的身份、联系方式等; 2) 对医疗事件争议的焦点; 3) 争议焦点的事实依据; 4) 阐明医疗机构的过失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且该医疗过失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等理由 十七、书面陈述意见的重要性 当事人的书面陈述意见是鉴定专家在鉴定前了解当事人申请鉴定意图的唯一重要书面材料,对鉴定专家的对医疗事件的初步印象具有重要意义,从而对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的影响,故书面陈述意见是一份非常重要的鉴定文书。 该书面陈述意见书应当包含医疗和法律两方面的内容分析,要求抓住主要问题,做专业阐述,行文应简明而扼要,以期既充分表达当事人的意思,又达到影响专家的效果。 十八、医疗事故鉴定会的程序 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程序如下: 证据效力 。 1) 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2) 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3) 双方当事人退场; 4) 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5) 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 十九、参加鉴定会的重要技巧 1) 当事人要保持低姿态,充分展示弱者的地位,以获得鉴定专家的同情; 2) 陈述应当针对重点展开,对陈述的内容应当有成分的病历记载和医学权威专著作为依据; 3) 针对专家的提问,回答应当恰当而专业,尤其应当实事求是,对不知道的问题不要强词夺理,以充分尊重专家为最重要的原则。 二十、鉴定结论在多少时间内作出? 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二十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内容 1)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2) 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3) 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4) 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5) 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6) 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7) 医疗事故等级; 8) 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四)至(八)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 二十二、医疗事故的责任分类 1) 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 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 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 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二十三、再次鉴定的提起 1) 提起人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当事人; 2) 时效: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 3) 费用缴付方:一般为提起再次鉴定的当事人支付。 二十四、再次鉴定的提起 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二十五、 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审查 1、鉴定书依据的病史资料是否真实、合法。 2、鉴定程序是否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3、鉴定结论是否与本案客观病史(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物说明书》、《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史书写规则》、医学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相抵触。 二十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终止 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在专家鉴定组作出鉴定结论前,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停止鉴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终止。
首先你必须马上把病历复印,不然医院把病历篡改了对你就不利了,复印好病例,你可以向当地卫生局提出申请鉴定,不过你要知道医疗事故鉴定人员都是从各医院抽调,绝对会偏向医院,你最好拿病例咨询懂医的律师,小县城律师不懂。补充一点,复印病历是当事人的权力。医院应承担完全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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