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劳动仲裁律师认为我国的民法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财富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构成医疗事故的绝大多数案例属于民事案件。调整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医疗单位)或者公民(病员及家属)医疗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的对等的医疗单位给患者看病而要求收费,民事案件多以经济赔偿为主。而医疗事故的法律规范是调整一定范围的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这是医疗单位的权利;患者应付款看病,这是患者应尽的义务。如果病人在接受治疗中因医疗事故人身健康受到损害和经济损失,受害人有要求补偿的权利;责任人对受害人的损害及经济损失应给予合理弥补,即应体现民法中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上,由医院来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责任医师承当。这种医患之间的契约关系中,医疗。院方的民事责任主要有 2沈阳劳动仲裁律师认为医疗事故弥补费,由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其家属。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因院方给予了医疗事故弥补费而削减病员或其家属依法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 1缔约过失责任。指当事人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使它方当事人受有损失或者因当事人违反对他人的照顾和保护义务,使他方当事人受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情形。如患者为了就诊进入医院但还没有挂号时受到院方过失伤害,罕见的有:急诊找不到医护人员、挂号室拒收大额现钞、导医错误、医院路滑或不平使患者受到伤害等情形,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因为此时医患双方的当事人是为缔约契约而接触磋商,已由一般普通关系进入特殊联系关系,相互之间建立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虽非以给付义务为内容,但依诚信原则,仍产生了协力、通知、照顾、维护、忠实等附随义务。 本文来源: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