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大同公司起诉上海东济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存在三大障碍。其一,用来拍照的零部件有些是上述国际公司定制的,把这些照片放在大同公司的网页上是否违反了大同公司与国际公司签订的保密条款?从保密条款的约定来看,该约定所涉保密范围既非常广泛又较为模糊,产品照片是否属于保密范围,我们法律顾问不能妄下结论。因为我们要向当事人负责,绝不能斩敌一万而自损八千,尽管我们认为产品照片不属于保密范围。其二,大同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照片没有制作水印,看看医疗。直观上很难证明其是这些照片的著作权人。计算机上的图片和数码相机上的照片的属性信息随时可以更改,虽然大通公司已经将照片刻制成两张光盘,但由于保管不善,其中的一张丢失。基于剩余的一张光盘,我们只能证明其中的两张照片大同公司享有著作权。手术同意书。其三,东济公司虽然在其网页上使用了大同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照片,但是东济公司随时都有可能将上述照片更换掉。尽管我们可以将东济公司的网页剪辑下来,但其证明力相对较低。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