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性行为发生在宾馆,受害人并非处于孤立无援状态而不能呼救的环境。相反,凭着受害人:“我叫张某不要乱动,张某说他不会干什ô,张某真的û动我”的陈述,可知只要受害人出于女性固有的防卫本能而稍有呼叫,被告人的行为便完全可能中止性行为,或被他人发觉而无法进行下去。而受害人自始至终û有什ô明显的反抗表示,只是被告人脱受害的衣服时轻声说了 “不要乱动”“不要”,阴茎插入时“用脚踢张少明”“身子扭动了几下”等无关痛痒的话语和身体动作。如果性行为Υ背受害人的意志,那ô,受害人在能反抗的情况下不采取任何有效的反抗措施,便显然不合情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