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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金分配中的村民资格问题

时间:2012-02-22 11:48来源:驿路梨花 作者:夏莫 中国法律网

  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的最高权力机关。随着我国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实施,村民的直接义务逐步淡出,村民资格则成了权利和利益的代名词。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为村民小组等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被征为国有并依法补偿后,对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补偿,此项补偿称之为征地补偿金。征地补偿金的分配属于村民自治的重大事项,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物权法》规定,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办法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会议确定。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会议对分配资格问题如何决定,直接影响了村民的利益、社会公平和社会保障,此时的村民资格即分配资格。根据《物权法》第63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司法救济虽有指引功能,但这种指引通常是被动的、滞后的。显然,需要县乡政府、国土、计生等有关部门在征收之前及时指导村民制订科学的、公平的、合法的征地补偿金分配方案。村民资格是一种身份,也是一种权利。有权利必有救济。对于村民资格的认定救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2001年7月9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2001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都明确规定此类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无法回避村民资格界定,需要以能动的、实质法治的态度解决村民资格问题。

  一、合法原则

  在许多城市郊区,集体土地征收中出现一种怪现象:为了在征地补偿中享有分配资格,非婚生育、早婚早育、超生现象严重,由于违法生育,被计划生育执法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及行政处罚,最终分配所得的征地补偿金被计生部门罚没。医疗。乡镇政府、国土、计生等有关部门对征地补偿分配的指导、引导和执法的不作为及滥作为间接造成失去耕地和人口膨胀的双向严重社会问题。我国《婚姻法》规定了法定的结婚年龄为男方22周岁、女方20.周岁,该法提倡并规定男方24周岁、女方22周岁结婚为晚婚。为了遏制早婚,除了大力宣传《婚姻法》之外,在征地补偿金分配资格确定中,应当体现舶昏姻法》的精神,引导村民合法结婚、鼓励晚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生育许可制度,依法取得准生证后,方可生育。在征地补偿金分配资格确定中,应当体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精神,要求依法生育、鼓励晚育。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yiliao/2012/0222/171153.html。计生等有关部门对于早育、超生等违法生育应当“事前预防,深圳小产权房能买吗。事后处罚”。此外,在分配资格中还要体现男女平等原则,反对重男轻女的做法。在《婚姻法》中,离婚自由是一个原则,但是,在分配资格中,一些人采取假离婚的方式钻分配方案的空子,因此,分配分案中应予规避。

  二、保障原则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的宅基地无偿使用,承包地系无偿承包,显示了土地系农民的保障资料。失去耕地和宅基地后,农民便失去了生存的基础。在征地补偿金分配中应当确保每一位缺乏社会保障的本村村民享有分配资格。土地征收问题是我国城市发展进程中的客观现实,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失地村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否则就会影响城乡一体化进程、影响经济发展、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影响社会稳定。中央三令五申,土地征用不能出现“三无人员”(无土地、无保障、无岗位人员)。

  综合广州、深圳、西安等地成功做法,笔者建议土地征收尤其是城市近郊区土地征收中,通过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造,村民变市民,市民变股民,拓宽保障渠道,使他们不仅享有城市居民待遇,而且在生活上更有保障。具体说,征收后完善村民的六条保障线:一是“社保”,解决无工作单位的农转非人员以城镇自谋职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已经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资金转产后可以补缴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同等标准的养老保险待遇:二是“医保”,自愿参加新型合作医疗或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三是“房保”,土地征收按人均一定面积的回迁安置,每户至少安置两套住房,一套用于居住,一套用于出租,村民都有稳定的房屋出租收益;四是“业保”,中青年失地村民应有机会获得工作。对于改制企业、物业管理公司、集体商铺经营,同等条件应优先出租给本村失地村民进行经营;五是“低保”,对于改造后生活条件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的村民可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六是“学保”,土地征收中,我不知道 医生的权利。优先安排教育教学用地,婚育证明。做到教育用地不减少,财政投入不降低,教育资源均衡化,切实缩小城乡差别,失地村民子女就学和城市居民享受同等就学待遇,体现公平的受教育权。

  上述保障措施以及征地补偿金的分配中,应当确保每一位失地村民获得相应的保障,使得失地村民当下生活不降低,长远生活有保障。

  三、公平原则

  承包土地和征地补偿金都属于社会保障性待遇。一些强势的农村家庭“出嫁女、入赘婿”结婚入产后,如遇迁入地承包土地调整或者迁入地征地补偿金分配,便取得承包土地或者享有征地补偿金分配资格。这样便出现了在迁出地和迁入地两边享受双重保障性待遇的现象。由于家族势力导致分配不公,会促使拉帮结派甚至涉入黑社会集团,诱发犯罪,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村民子女考取大学或攻读脱产研究生并不属于就业,仍然享有村民分配资格。高校(包括研究生)毕业并不意味着必然就业,在两年过渡期内,学生档案及户籍仍然保存在高校,视为尚未就业。毕业后如果未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或者其他有保障的工作岗位,过渡期满,户籍及档案转回原籍人才交流中心,大学毕业之后又享有征地补偿金分配资格。反之,农村的高校毕业生考取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有保障的工作岗位(即有接受档案权力的单位),再享有分配资格,就破坏了社会公平,会使一些村民对未来失去信心,不利于农村的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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