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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

时间:2012-02-22 12:24来源:sxwy2008 作者:蒙蒙细雨DLCXB 中国法律网

  抚府办发〔2011〕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抚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抚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抚州市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抚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预防和遏制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根据《》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四条 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监察部门负责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督。建设、交通、水利、财政等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监督有关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法制教育。并接受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六条 建立招投标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发改、监察、

  建设、交通、水利、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其实医疗。发改委是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也可由组成单位提议召开。

  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听说医疗

  (一)检查招投标活动执行法定程序和规则的情况;

  (二)受理并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和举报;

  (三)监督招投标各方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第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

  第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项目招投标情况汇报,参加与项目招投标有关的会议;

  (二)审查项目有关招投标的文件、资料;

  (三)现场监督招标评审过程;

  (四)询问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

  第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招投标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相比看医疗。投诉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

  (二)投诉书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投诉人在投诉有效期内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

  (三)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采用书面或其他方式告知投诉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第十一条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

  行政监督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其他利益关系人举行听证。行政监察部门可以参与听证。

  第十二条 凡在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50万元人民币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符合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的条件,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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