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分级之三级丙等来源: 作者: 时间:2012/02/21 推荐医疗事故律师: 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三级丙等医疗事故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更多: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根据《医疗事故标准(试行)》的规定,丙等医疗事故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更多: 例如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伴有神经系统客观阳性所见; 2、全身瘢痕面积50?59%; 3、双侧中度周围性面瘫,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4、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40ms(毫秒),矫正视力0.1?0.3,视野半径<20°;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56dbHL(分贝); 6、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7、颈颏粘连,影响部分活动; 8、肺叶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9、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 10、胃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1、肝缺损1/4伴轻度功能障碍; 1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伴轻度功能障碍; 13、胆道损伤,需行胆肠吻合术; 14、胰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 15、小肠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6、结肠大部分缺损; 了解更多相关医疗事故的信息,请点击: 共2页: 上一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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