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合同 购房 消费 继承 收养 土地 移民 妇女 工程 物权 债权 公司 交通 损害医疗 婚姻 劳动 房产 民法 生产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医疗 >

不给送精装修就解除认购书合法吗?

时间:2012-02-22 18:18来源:灞桥寻梅 作者:忘言草庐 中国法律网

    不给送精装修就解除认购书合法吗?

    来源:中国法律网整理 作者: 时间:2012/02/17 推荐房地产律师:   不给送精装修就解除认购书合法吗?   网友王先生问:我是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部的,2011年5月张某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并当场交了5万元定金,2012年1月我们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在要求张某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张某提出2011年9月开

      不给送精装修就解除认购书合法吗?

      网友王先生问:我是房地产销售部的,2011年5月张某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并当场交了5万元定金,2012年1月我们取得了《许可证》,现在要求张某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张某提出2011年9月开始卖房送精装修,张某要求也送给他精装修,要不然就每平方米降价900元,否则就解除合同退定金,张某的要求合法吗?我们能不退定金吗?能否额外要求张某赔偿损失?

      答:1、认购书包括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是指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署预售契约或买卖契约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认购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位置、面积、单价等);签署正式契约的时限约定等。 2、自2000年以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出现了井喷现象,尤其是2003年以来,全国各地房价暴涨,购房人没有任何话语权,认购书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购房人利益受到一定损害。3、自2008年下半年以来出现房价下跌的情况,部分购房人宁可不要定金,也不去履行预约合同,并且有部分购房人想要回诚意金。4、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指示要合理引导业主理性对待市场风险,严格执行合同解除的条件。由于房价下跌或开发商推出优惠活动而引发的业主维权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况。因此,针对业主维权,不管是知名还是不知名的开发商,拒做补偿也符合法律和合同约定。5、价格下跌引发的业主维权与由于政策调整引起的巨大利益差异的情势变更是不同的,如外地人签订了购房合同,后因限购令的出台无法达成购房行为,可解除合同。而业主维权则因正常的市场变动就要求,不符合法律和合同,是不被允许的。学习 证据效力 。开发商广告上说的降价补偿差价的承诺有效吗?

      网友赵女士问:前几天有几家开发商在本市报纸上打广告说,在他们那里购房的,如果两年内遇全线商品房降价影响到本楼盘降价,将对降价超过约定幅度部分给予差价补偿。他们在报纸上登广告如果不写入合同有用吗?如果开发商不兑现承诺,能维权吗?有一家开发商提出,40年产权房均价大约是元/平方米,70年产权房均价大约是元/平方米。双方签订购房合同时,“差价补偿”将作为补充协议附带在合同文本中。

      答: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开发商做出的承诺在法庭上讲为邀约,即开发商做出的承诺,如果写到合同里即生效,如果没有写进合同,即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开发商如果仅在广告宣传上做出降价补偿的承诺,我们认为它不具备法律效应,业主很难根据广告宣传的承诺进行维权。同时,这个承诺里还涉及到概念判断问题。什么是降价?是整栋楼还是某一层或是某个单元?因此,我个人认为,这种降价补偿的承诺很难兑现。“降价补差价”协议大多是购房者与开发商另外签订,一般不出现在购房合同中,购房者要注意协议的细节限制,如补偿期限、补偿方式、差价界定等,以免以后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2、关于产权40年与70年的问题,这是错误说法,产权不存在年限问题,只要没有毁损灭失,产权永远属于所有权人,40年与70年是指土地使用,即商业用地的国有最高出让年限为40年,住宅用地使用年限最高为70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年限界满后,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人缴纳,但对于高层住宅用户来说,平均到每一家来说,钱数不会很多。

    相关文章
    ·
    ·
    ·
    特别推荐
    ·
    ·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温馨提示:由于无法获得联系方式等原因,本网使用的文字及图片的作品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请作品相关权利人与中国法律网网取得联系。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 ·
      • ·
      • ·
      • ·
      • ·
      • ·
      • ·
      • ·
      • ·
      • ·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