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7月17日 湘政法[1994]20号 为进一步严肃执法,加快办案进度,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赃款赃物随案移送的若干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缴的赃款赃物一律上交财政、决不允许截留、挪用。今后发现哪个部门截留挪用,就追究哪个部门的责任;哪个领导批准的就追究哪个领导的责任。 二、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坚决废止上交赃款及赃物变价款按比例或变相按比例分配办案经费的做法。今后发现哪里出现这种情况,除批评教育外,对当事者要严肃查处,财政要采取惩罚措施。 三、所有需随案移交的赃物均由办案单位妥善保管,其中需要拍卖的,除易腐、易燃、易爆物资外,均应在人民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2]48号《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湘政办发[1993]5号《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有关问题的通知》,由各级执法机关会同财政部门委托各级政府指定的拍卖行(公司)进行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价拍卖。在本级政府尚未指定拍卖公司之前,也可到上级政府指定的拍卖公司委托拍卖。严禁在执法机关内部处理。事实上糖尿病肾病能活多久。 四、为了认真执行中共中央[1990]6号文件,规范随案移送赃款赃物的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设立“随案移交赃款及赃物变价款专户”(简称“财政过渡专户”)。糖尿病如何食疗。公安、检察、法院收缴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作为随案移送的一种具体形式,统一存入“财政过渡专户”,“并凭缴入”财政过渡专户"的银行回执联作为移送赃款的凭证。在“过渡”期间。即在法院判决生效前,由财政负责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动用,并由党委政法委员会负责监督。法院判决生效后,由财政按法院判决处理:将款项缴入国库或者拨付给法院退付给当事人。上级财政部门要负责督促下级财政部门按时支付。 五、各级财政要根据公安、检察、法院的实际需要,保证办案经费,确保办案需要。办案经费补助,由各级财政商党委政法委员会,统一安排,统筹解决。不得因为经费困难而影响查办大案要案。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