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合同 购房 消费 继承 收养 土地 移民 妇女 工程 物权 债权 公司 交通 损害医疗 婚姻 劳动 房产 民法 生产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医疗 >

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时间:2012-02-28 10:50来源:张国平 作者:史纪博物馆 中国法律网

庭审后,双方均对媒体表示愿意接受调解。

对于这一鉴定结论,原告方提出质疑,[url=louboutinshoes[/url]。李丽云母亲委托的代理律师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不客观、不全面、不正确。"当时听证时两个鉴定人均为医生,我认为应当由法医进行鉴定而不应当由医院的医生进行鉴定,鉴定人都是医务人员,应当回避。医疗法律关系 。"

"青霉素皮试20分钟才有结果,但在8分钟后医生就给李丽云做了静脉滴注青霉素,显然存在过错,[url=outlet[/url]。"李母委托的医生说,[url=outletbags[/url]。

李丽云父亲委托的代理人从各科室医生诊断的流程说明了医院存在的过错,[url=,如呼吸科医生已明确诊断李丽云怀孕36周和肾功能衰竭,但没有对此作任何处理,而是把李丽云推给了产科。

李母委托的代理律师认为医院存在的医疗过错主要有:客观病例中没有任何李丽云在呼吸科的诊断、急救措施记录,没有任何医疗检查就让李丽云进行剖腹产手术…

7月17日,[url=outlethandbag[/url],备受关注的"丈夫拒绝手术签字致孕妇死亡"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公开审理。原告李丽云的父母撤销了对李丽云的"丈夫"肖志军的起诉,请求判令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赔偿121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44万元及所谓的"精神损失扩大费"70万元。

医院认为,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对鉴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url=outletstoreonline[/url],对鉴定结论无异议。

医院表示,[url=louboutinpumps[/url],考虑原告痛失亲人,[url=outletstores[/url],学习法治。家境困难,出于人道主义关怀,在医院无责的情况下,愿意给予家属10万元作为补偿。

庭审第二个焦点是: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url=louboutin[/url]。

庭审集中在两个焦点,一是医疗过错鉴定是否公正。

2008年初起诉时,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过错鉴定机构的确定没有达成一致,经法院随机摇号,最终确定由北京中天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北京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患者李丽云最终死亡与其病情危重、复杂、疑难等综合因素密切相关,而医患双方在临床决策上存在较大差异等因素也对临床诊疗过程及最终结果产生一定影响。结论是:朝阳医院存在的不足与患者李丽云的最终死亡无明确因果关系。

新浪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被告伪造了病例检查时间,[url=outletstoresonline[/url],把下午4点后做的检查写成下午4点前完成检查,而且心电图有明显涂改痕迹。鉴定中心却把这些作为鉴定依据,如何确保鉴定的公正?"代理律师辩驳。

李母委托的另一位代理人是一位医生,更加具体地指出鉴定书中的错误:"鉴定书写到李丽云入住朝阳医院,实质是入呼吸科门诊后转住,说明病人是去看感冒的,而医院却将患者送入产科病房,这是有问题的。"

医院辩称,已经对李丽云尽到了抢救义务,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规章,没有任何过错。

Relatedarticles:

[url=惊吓严重[/url]

[url=notlethiminyourFriends[/url]

[url=onlyaloneinthethenighthummingasadsong[/url]

据悉,她被指控盗用他人身分,如果罪名成立,最高可判刑6年,外加1万美元罚款。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