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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该如何立遗嘱作者:于淑新 时间:2012-02-28 查看(0) 评论(0) 最近代理的几个案子,都与遗嘱有关,存在一定的共性,都与老人立遗嘱有关。那么老人该如何立遗嘱,才能有效避免日后儿女纷争呢? 赵某于2011年3月去世,留有老伴张某仍在世,赵某在去世之前,与老伴儿张某共同立下自书遗嘱一份,对双方共同共有的房屋一套作出处分,老两口认为,在三个子女(两个女儿,一个儿子)中,最小的儿子最孝顺,且小儿子经济条件较差,因此两位老人在遗嘱中写明:在我们双方均去世之后,由小儿子赵某某继承我们共同共有的房屋。患者的义务 。遗嘱由张某执笔,两位老人共同签字,并写明了日期。赵某去世之后,房屋一直由老伴儿张某居住,因张某身体也每况愈下,老两口的两个女儿开始担心房屋问题,并向老人提及此事,张某告知两女儿该房屋已经由他们立下遗嘱,在两位老人去世之后由小儿子赵某某继承,与两女儿无关。两女儿不能接受母亲的说法,要求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继承属于父亲那部分遗产,两女儿认为,父母立下的遗嘱属于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应立遗嘱人亲自书写,但父亲并没有亲自书写,而是由母亲代书,因此,父亲对其遗产的处理属于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由两个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见证人,否则无效,但母亲和小儿子认为,老两口的遗嘱属于共同遗嘱,是老两口的真实意思表示,肯定是有效的,但要等到张某去世之后才能发生继承。 那么这两种说法,哪种说法更符合现阶段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审判精神呢? 这个案件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共同遗嘱的效力问题;二是继承开始时间。赵某、张某所立遗嘱属于共同遗嘱,所谓共同遗嘱又称合立遗嘱,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的一份遗嘱。鉴于我国继承法对自书遗嘱在形式上有比较严格的规定,比如:自书人亲自书写、签名、写明日期等,一份在形式上有瑕疵的自书遗嘱,会影响该遗嘱的效力。那么赵某、张某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呢,目前司法实践及理论界的主流观点认为这样的共同遗嘱是有效的,但共同遗嘱有效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共同遗嘱只能由夫妻订立;二是共同遗嘱不能约定遗嘱不得撤销,否则该条款无效;三是共同遗嘱人可以撤回遗嘱,但不得从撤回遗嘱中获利;四是后亡遗嘱人应对遗嘱处分的财产自先亡遗嘱人去世后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否则,遗嘱继承人有权提前继承。因此,赵某、张某的自书共同遗嘱是有效的。那么小儿子什么时候可以继承该房屋呢?现在主流观点认为,之后在赵某、张某均去世之后,遗嘱才发生效力,继承才开始,但如果张某在赵某去世之后,对该房屋不能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导致小儿子对房屋的遗嘱继承权可能会受到影响,则小儿子可以依据遗嘱提前要求继承父亲的遗产。 从上述案件可知,老两口真实的意思表示就是将房屋留给小儿子,却闹出这么多麻烦来。因此,老人在立遗嘱之前,应注意以下问题,以防日后子女之间发生不必要的纷争。第一,老人应分开立遗嘱,对自己的那部分遗产作出处分;第二,对遗嘱进行公证;第三,如自书遗嘱,一定要自己亲笔书写,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签名,写日期;第四,也可以离代书遗嘱,找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由其中一人代书,最后由立遗嘱人、见证人共同签字,写明日期。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还有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不建议采用这两种形式。 (责任编辑:admin) |